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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打假事件(辽宁打假人买过期食品十倍索赔一审败诉,二审获法院支持)

更新时间:2022-11-01 04:59:32

消费者知假买假进行索赔一直是一个争议的话题。司法判例也是各有不同。一些判例以牟利为目的购买或者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不认定为消费者为由驳回消费者索赔请求。一些判例以“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都应予以支持”判决支持消费者索赔请求。沈阳的周先生花628元买大米,蘑菇,鹿角帽粉,存在过期和无标注情况,向商铺索赔十倍赔偿一审遭拒,二审法院改判获取十倍赔偿6280元。#法律人举案普法##普法行动#

沈阳打假事件(辽宁打假人买过期食品十倍索赔一审败诉,二审获法院支持)

2021年4月16日,周先生带着视频拍摄人员到沈阳市沈河区某食品商店处食品,周先生购买了6盒品牌辽蟹渔米大米,2盒天锦牌滑子菇蘑菇,2瓶鹿角帽粉,花费共计628元,沈阳市沈河区某食品商店为周先生出具了收据。周先生的视频拍摄人员拍摄视频记录了整个购买过程。其中,六盒大米生产日期标注分别为2019年10月、12月,保质期8个月;2盒蘑菇生产日期2018年9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鹿角帽粉无生产企业,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明有功效。

事发后,周先生与商店负责人交涉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提出大米过了保质期,蘑菇也过期了,鹿角粉三无产品。这些都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要求商店赔偿十倍损失。商店负责人,认为周先生带着视频拍摄购买食品不是消费者,是故意找茬恶意索赔,拒绝赔偿。周先生带着视频拍摄人员把多次与商店交涉索赔的过程作了记录。

随后,周先生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商店退还周先生货款628元;十倍赔偿损失6280元,两项一共6908元。

沈阳打假事件(辽宁打假人买过期食品十倍索赔一审败诉,二审获法院支持)


商店负责人坚称,周先生是职业打假人,在当地法院有上百起类似案件。专门带人拍视频买东西挑毛病,本来店家推荐的东西都是日期好的,但是,后来结账的时候,拍视频的头挡着,周先生就将日期好的东西换成了店家过期下架的产品,店家也没注意,就结账了。

消费者是以个人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或者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也就是说,购买商品的目的主要是用于个人或者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经营或销售;非以个人生活消费为目的而以牟利为目的购买或者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不认定为消费者;

购买商品后尚未拆封直接向相关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向法院起诉,多次向相关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多次向法院起诉等不符合日常消费者消费特点的,认定以牟利为目的;以牟利为目的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如果商品或者服务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应当要求生产经营者退货,返还货款,不应当由生产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周先生及其代理人购买商品全程录像,此非一般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正常现象,因此,对于周先生要求沈阳市沈河区某食品商店退货予以支持,对于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周先生十倍索赔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周先生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商家明知销售的食品已过质保期及无生产企业、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却仍然对外销售,依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周先生要求商家承担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支持。法院终审判决商家向周先生十倍赔偿损失6280元。

沈阳打假事件(辽宁打假人买过期食品十倍索赔一审败诉,二审获法院支持)


职业打假人是经常、且故意留有证据地购买超过保质期等食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购买者,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1月26日通过发布的23号指导案例《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确定了“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的裁判规则。

这是因为食品、药品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因此,法律赋予食品、药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更严苛的安全责任,赋以消费者主张处罚性赔偿的权利。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法院都判决支持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的索赔行为。一些地方职业打假人由于频繁索赔被敲诈勒索刑事立案的也有发生。对职业打假人的法律统一适用标准需要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