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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讨论了一个月(讨论:中了大奖,设3个月兑奖匿名期,你认为可行吗?)

更新时间:2022-11-01 01:37:48

3月份,黑龙江中出8438万元,创下了黑龙江史上最大中奖纪录。黑龙江省体育局副局长亲自为中奖者颁奖,各路媒体齐聚在兑奖大厅。

另一边,与高调的宣传形成对比的是中奖者的低调:头戴帽子、口罩,穿着一身深色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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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中并没有提及中奖者的真实身份,统称他为“W先生”。

我们都知道,在中国,是不允许透露中奖者真实身份。这种做法引起的争议持续了很多年,今天也没有结果,但不妨我们继续讨论。

此前,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罗培新在法制日报发表文章《桥归桥,路归路》认为, 获得者的个人信息无疑应该享有隐私权, 该隐私权应当获得无条件保护, 其主要理由为:“ (中国)浓郁的集体主义意识、飞来横财见者有份之平均主义思想, 都使得中奖者在暴露身份后将不堪其扰, 甚至会有生命之虞。”

也有人与罗培新持不同看法。2014年,山西太原一位彩民用100注倍投的方式,中了5.25亿元。事后发,专栏作家刘远举在《南方都市报》发表文章《公布中奖者身份并不侵犯隐私》。他认为,“奖金具有公共属性,应该公布中奖者身份。”

他还认为,中国是人情社会,公布中奖者身份会惹来麻烦的说法站不住脚,“国外一样有这样的情况,也就是说,国外要求中奖者身份透明,不是没有面临这些困境,而是说与整个的公开性、透明性相比,这些考虑就退到了次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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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样的讨论屡见报端,归根结底是公众对于中奖信息知情权与中奖者身份隐私权产生了冲突。

如何科学处理这种冲突呢?

在我国,《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表示,发行机构、销售机构、代销者以及其他因职务或者业务便利知悉中奖者个人信息的人员,应当对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可见,依据《条例》规定,中奖者身份信息是否公开,应当尊重中奖者的意愿。未经中奖者同意,机构、代销者以及其他因职务或者业务便利知悉中奖者个人信息的人员均不可擅自公开中奖者身份。

我们今天看到的《管理条例》本身是一个协商的结果,立法过程中经过了探讨论证和某些方面的妥协和均衡,因而具有一定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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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该不该匿名领奖?最近,国外的一条新闻或能为我们提供一个借鉴思路。

4月20日,美国佛罗里达州议员提出了一项新法案,其中提到,如果中奖者的奖金达到25万美元或以上,他们将可以在3个月的匿名期过后再公开身份。

这项新法案提议,中奖者在领取奖金之日起90天内,除非中奖者本人同意公布其姓名,否则中奖金额超过25万美元的中奖者将有权保持匿名。待3个月期限结束后,获奖者的名字才可以公开。

为什么要设置3个月的匿名期?

提出法案的众议院议员特雷西·戴维斯认为,以往的真实案例告诉我们,对于某些人来说,中奖反而变成了他们噩梦的开始,这些中奖者要忍受各种各样的骗局、骚扰,甚至有些人会因此丧命。

“如果中奖者的名字和他们的信息在第一时间公布,他们的安全会受到威胁,设定3个月的冷静期之后,他们的安全性将大大提高。”

其实,在美国,像这样的中奖匿名期并非首次出现,其他州也有类似措施。例如,亚利桑那州允许10万美元以上中奖人自领奖后保持匿名90天。在路易斯安那州和宾夕法尼亚州,机构还允许中奖者委托第三方信托公司代表他们领取奖金,这样也能达到保护中奖者隐私的目的。

可以看出,美国对于大奖中奖者的保护是在不断改进完善的。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管理条例》是2009年制定的。今天,无论头奖奖金、的公信力,还是个人对透明度的渴望都与过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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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网民对中国质疑声较高的情况下,完全不公开中奖者的身份不太现实。但根据中国国情,完全公开领奖也不太可能。

如果可以,借鉴一下佛罗里达州的做法,折中设定一个领奖保护期,可以是3个月或半年,未尝不是一个好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