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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控制场内人员情绪反应(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认定及处罚指引提示)

更新时间:2022-10-31 01:58:32

中国国家足球队挺进了世界杯亚洲区预选赛的12强,现在欧洲杯、NBA的季后赛分区决赛也进行的如火如荼,常常看到一些大型体育赛场的球迷发生状况的新闻。我国的法律对于大型体育赛场等大型活动秩序的维护是如何规定?对于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是如何处罚的呢?


需控制场内人员情绪反应(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认定及处罚指引提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对于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明确了6种具体的行为类型:

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

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

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

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

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

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


需控制场内人员情绪反应(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认定及处罚指引提示)

具体的处罚分两档:

第1档是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2档是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特别提醒】因为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赛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这是对于扰乱体育比赛秩序的一个特别规定。

这里要明确大型群众性活动这个表述 ,它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①体育比赛活动,②演唱会、音乐会等文化演出活动,③展览、展销等活动,④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⑤人才招聘会现场开讲的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纳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管理。所以在娱乐场所如果发生了扰乱秩序的这几种行为,应当按照各自行为如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损毁财物,寻衅滋事进行处罚,不应当以扰乱大型活动秩序来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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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

强行进入场内是指不符合主办方等有关方面确定的入场条件而强行进入场内的情形。

具体行为有:行为人不购买门票或者入场券,并且不听工作人员的制止,强行进入场内观看比赛或者其他活动;或者虽持有票证,但不服从安全检查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还强行进入场内以及其他强行进入场内的情形。

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1、多次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2,、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强行进入场内的;3、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的;4、强行攀爬,跨越护栏、墙体进入场内或者拒不服从安全检查的;5、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6、强行进入场内,不听指工作人员制止,导致出现了入口秩序混乱的;7、造成了现场混乱或者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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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

就是违反规定,在大型群众性的活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

这个行为在客观方面有三个要件构成:一是违反规定;第二是在正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三是扰乱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秩序。

也就是说燃放的物品不局限于烟花爆竹,还包括点燃焚烧衣服、报纸、扫帚、横幅、标语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留下安全隐患,扰乱活动正常进行的物品。

实施这些燃放行为,必须是在正在举行大型活动的场内,如果场内没有正在进行大型活动的,不应以本行为处罚。

这个行为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有三种,一是多次扰乱的;二是在燃放过程中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产损失、秩序混乱、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等危害后果的;三就是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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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

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这个行为也有三个要件构成,第一是违反规定,第二是展示了侮辱性的标语、条幅等物品,第三要造成扰乱大型活动正常秩序的后果。

为了活跃气氛,表达自己对参赛运动员的支持以及对赛事的喜爱,在现场悬挂各种的标语、条幅,这是赛场文化的一部分。我们处罚的是展示侮辱性的标语、条幅。

执法实践中有下列这些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一是多次扰乱;二是展示侮辱性的物品,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或者国际影响;三是经过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如果展示侮辱性的物品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或者造成了极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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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

具体就是围攻大型活动的裁判员、运动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这是一种比较严重的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

“围攻”是指出于伤害目的,对现场工作人员实施包围攻击的行为,且必须是多人进行的对现场工作人员的包围和攻击行为。经常看到这些赛事过程中,运动员因为对裁判判罚不满,对裁判进行集体质疑,但没有对其攻击的,也就是说只有“围”而没有“攻”的行为,不在处罚之列。

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这个场所并不限定是在大型活动的场所内,在活动结束之后,在球员通道、场所外围对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围攻的,也应当处罚。

情节严重的情形有以下几种,第1种是多次扰乱的;第2是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秩序的;第3是使用了暴力、威胁手段恐吓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第4是致使秩序混乱,大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或者国际影响的;第5是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的行为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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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

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会扰乱大型赛事的秩序,同时可能对现场的运动员和工作人员造成伤害,干扰大型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于这类行为,现场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对于不听制止的,应当依法处罚。

处罚的是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行为。

执法事件中以下行为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第一是多次扰乱行为;第二是阻碍、抗拒有关人员依法维护秩序;第三是不听劝阻,向场内投掷,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者致使秩序混乱,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或者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第四是连续多次向场内投掷杂物。

本行为的主体主要是个人,但也可以是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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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

就是前面5种行为之外的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包括在大型活动场内寻衅滋事;煽动观众不满情绪;用恶意语言攻击运动员,裁判员等行为。

情节严重的几种情形有,一曾因扰乱大型群众活动秩序,受到过公安机关处罚或者多次扰人的,第二是寻衅滋事,故意制造事端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第三是阻碍抗拒有关人员依法维护现场秩序的,第四是致死秩序紊乱,大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或者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第五呢就是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

需控制场内人员情绪反应(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认定及处罚指引提示)

本条的特别规定就是责令禁止观看比赛和强制带理现场,具体适用的时候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法条规定是可以适用,并不是应当,所以办案单位在适用的时候可以灵活掌握。

其次,适用的对象只能是针对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而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行为人,作出处罚的时候,应当与行政拘留处罚同时作出。

第三,具体的使用可以责令他在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内观看同类的比赛,注意12个月和同类比赛。比如说是观看篮球比赛受到处罚的,那么以后进入场馆内观看足球、排球、网球等其他比赛应当不受限制。

强行带离现场并不一定都要使用强制手段,如果服从命令,可以不用强制带离,拒不接受的,可以使用强制手段带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