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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r中的cba(腓特烈:“小管家”缘何成“话事人”?——“周琦事件”背后的“CBA联盟”迷因)

更新时间:2022-10-30 01:22:59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腓特烈】

沉寂已久的中国五人制男子篮球,在近日,再次迸发出了一颗燃爆了整个互联网的“火星”——

中国男篮国家队主力中锋周琦,在就续约问题与其所在的广汇篮球俱乐部未能达成一致后,宣布退出2021-2022赛季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C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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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截自周琦微

对于周琦在合同问题上和广汇俱乐部究竟孰是孰非,在未见更多、更详细的资料的情况下,笔者不敢妄言能“管中窥豹”,但作为在体育产业从业已久的法律工作者,对于此次“周琦事件”至今为止的发生经过,特别是贯穿事件始终、不停出现的“CBA联盟”,笔者却“有话要讲”。

一、“堂下何人,状告本官?”——揭开“CBA联盟”的“不神秘面纱”

如果你仔细观察与此次“周琦事件”有关的新闻,便可以发现,相关新闻中,有一个奇怪的概念反复出现,这便是所谓的“CBA联盟”。

显然,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不存在一种名为“联盟”的法律主体;所谓的“CBA联盟”,实际上是一家公司,被称为“CBA公司”。

如果你对所谓的“CBA公司”抱有好奇之心,想查查其到底是什么来路,那你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是搜不到任何“CBA公司”有关的信息的,因为这家动辄以“CBA联盟”或“CBA公司”自称的公司,其名称中根本没有“CBA”三个字。

如果你查询CBA联赛官方资料《2021-2022赛季CBA联赛球员选秀、工资帽、聘用及交易管理规定》,或通过“CBA官方网站”在工信部的登记信息进行“反查”,便能发现,所谓的“CBA联盟”或“CBA公司”,实际名称其实是“中篮联(北京)体育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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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进一步查询该公司的信息,便可以发现,这家既要受理“周琦举报俱乐部违规”,又要处理周琦和俱乐部的“劳资纠纷”的公司,其股东竟然是CBA联赛20家俱乐部

——没错,被周琦举报的、与周琦产生劳资纠纷的俱乐部,也是这家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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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股东财富最大化”,而当事人想要起诉一家企业,竟然需要去这家企业作为股东的另一家企业递交“状纸”……

这不是正儿八经的“堂下何人,状告本官”?

二、“俱乐部经理仲裁庭”、“罚款收律师费”——CBA“全球独一份”的体育赛事争议解决体制

(一)国际主流的体育赛事治理和纠纷解决机制

在目前的全球体育市场中,针对体育赛事主流的治理机制,主要分为两种:

一种是以欧洲五大足球联赛为代表的“协会与俱乐部共治”的治理模式,在这种治理模式中,处于中立地位的该国足球协会,处于治理的核心地位。

以英格兰足球超级联赛为例,英超联赛官方明确指出,英超联赛应当“在英足总、欧足联和国际足联定义的足球规则内运作,并受英国和欧洲法律的约束。”而英超联赛2021/2022赛季《官方手册》(“Handbook”)亦在“联盟:治理、运作和财政”(“The League: Governance, Operations and Finance”)B.19-B.23等条款中,明确肯定了英格兰足球总会(The Football Association)在英超联赛治理中的核心作用。

另一种则是以美国四大体育联盟为代表的“俱乐部与运动员工会共治”的治理模式。

以NBA为例,NBA所有重要的法律文件——特别是对整个NBA赛事运作至关重要的《NBA劳资协议》(“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是由代表资方的NBA联盟和代表球员也就是劳动者的NBA球员工会共同协商后制定的。

无论是欧洲五大联赛还是美国四大体育联盟,从来就没有资方即赛事俱乐部可以对赛事发生的一切单方拍板“说了算”的说法。

而在治理之上,体育联盟还需要解决更加尖锐的问题——纠纷和冲突。这就需要各体育联盟设置相应的冲突解决机制。欧洲五大联赛和美国四大体育联盟虽然就治理机制的设置不尽相同,但就冲突解决机制却颇为一致,其大致可归结为:

1.针对产生于赛事中的一般的冲突、纠纷,应当由针对赛事设置的专门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2.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必须由完全独立的律师担任,不得由其他赛事中的俱乐部的官员甚至是利益相关方担任。

以英超联赛为例,赛事中俱乐部之间、俱乐部和球员之间产生的冲突纠纷,由专门的“司法小组”(“Judicial Panel”)进行处理,而根据《官方手册》附件13“司法小组的职权范围”(“Terms of Reference for the Judicial Panel”)第3条规定,司法小组成员只能由“拥有十五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出庭律师或非诉律师”担任。

同时《官方手册》“俱乐部:财政和治理”部分第I.2款亦规定,任何俱乐部的工作人员(“Official”)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或有权决定或影响另一家俱乐部的管理或行政”,这也就断绝了一家俱乐部对另一家俱乐部进行干涉的可能。

而在NBA,大多数此类冲突纠纷则由“系统仲裁员”解决,“系统仲裁员”由一家独立的司法研究及仲裁机构“国际冲突预防和解决研究所”(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Conflict Prevention & Resolution,“CPR”)从其注册律师团队中进行选拔。

若NBA球员工会和资方无法就系统仲裁员达成一致的,那么CPR需要另行提供一份11名律师的清单由双方选择,根据《NBA劳资协议》第32条第6款,为避免任何的潜在利益冲突或“暗箱操作”,这些律师及其律所须 “在过去五年内未曾代理运动员、运动员的代理人或其他代表、代表运动员的劳工组织、体育联盟及其管理机构或附属机构、或职业体育运动的所有者。”

此外,法院对体育赛事中的多种纠纷仍然有管辖权。

近年来,我国体育行业刮起了一股“妖风”,某些业界人士动辄鼓吹“体育产业是如此特殊,法院的法官们哪里懂,体育产业有关的争议就应该让我们‘专业人士’管”,而部分人民法院似乎也着了这些“忽悠”的道——以2015年的“沈阳东进足球俱乐部欠薪纠纷系列案”为代表,一时间内,各地人民法院纷纷以“体育产生的争议应由体育专业组织仲裁”等为由,拒绝审理发生在体育俱乐部和运动员之间的欠薪纠纷。

显然,至少在英超联赛和NBA,所谓“法院不审赛事相关纠纷”的说法是完全不成立的。

英超联赛《官方手册》“定义与解释”(“Definitions and Interpretation”)第A.7条明确规定:“这些规则应受英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在不影响本规则的仲裁和其他争议解决规定的情况下,与本规则有关的争议应受英国法院的专属管辖。”

而《官方手册》标准表格15“英超联赛合同”(“Premier League Contract”)第22条“管辖”同样规定:“本合同受英国法律管辖并据其解释,双方服从英国法院的非专属管辖”。

NBA与之类似,根据《NBA劳资条例》第32条第3(e)款,系统仲裁员仅对《NBA劳资协议》第32条第1款授权其进行仲裁的事宜(球员统一合同、工资帽、新秀合同、NBA选秀、自由球员、选项条款、规避、反合谋条款、球员着装等)拥有仲裁权,除此以外的实体问题裁决(如球员搬家费、餐费补贴、养老金、信托、兵役工资、出差后勤安排、休赛期活动、工会保障和会费等),应当在纽约州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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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如上文所述,NBA显然是不大把那些在我国法律界混得“风生水起”、“法院哪有我懂”的“知名体育大律师”们自吹自擂的“专业性”放在眼里的,不然也不会为了避免利益冲突要求系统仲裁员五年内没碰过“体育活”。

(二)CBA联赛的奇特治理机制

那么,和英超联赛、NBA这样全世界最成功的体育赛事之二相比,我国的CBA联赛又是如何处理冲突纠纷的呢?

就争议解决模式,根据《2021-2022赛季CBA联赛球员选秀、工资帽、聘用及交易管理规定》附件八“球员聘用合同”第16.2条-16.4条,对于针对《球员聘用合同》产生的争议和纠纷,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解决:

1.争议方不能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向CBA联盟书面申请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均必须严格遵守;

2.CBA联盟未能调解处理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CBA联赛纪律与争议解决委员会申请调解;

3.对CBA联赛纪律与争议解决委员会调解结果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篮协申请仲裁,对中国篮协的仲裁裁决,各方均必须严格遵守。

此外,《2021-2022赛季CBA联赛球员选秀、工资帽、聘用及交易管理规定》全规定未提“法院”二字。

由此可见,所谓的“CBA联盟”和“CBA联盟纪律与争议解决委员会”,处于CBA联赛劳资纠纷争议解决的核心地位。然而,“CBA联盟纪律与争议解决委员会”是一个完全由资方控股的公司成立的“组织”,本身已经没有英足总或NBA球员工会这样的中立组织或劳方组织参与其组建过程,中立性已经相当“堪忧”。

那么,“CBA联盟纪律与争议解决委员会”是否能像英超联赛的“司法小组”或NBA的“系统仲裁员”一样,由至少是从属于中立机构的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来担任呢?

答案是否定的。

至今为止,笔者仍然无法在互联网上找到一份“CBA联盟纪律与争议解决委员会”名单。但根据笔者通过内部渠道了解,此次负责对“周琦事件”进行“调解”的“委员会委员”,除了“召集人”是一名“知名大律师”外,其他几乎全部是CBA各俱乐部的俱乐部经理。

由CBA各俱乐部经理,来负责“调解”在劳资关系上与其对立的球员,和在竞争关系上与其对立的俱乐部之间的矛盾?尚不说“调解”成果如何,这样的“调解”如何避免“利益冲突”的死结?

当然,很多读者或许会好奇,“CBA联盟纪律与争议解决委员会”不还有位“召集人”是 “知名大律师”吗?那这位“知名大律师”是否专业中立呢?对此,笔者不做评价,但笔者相信,曾任CBA联赛江苏肯迪亚俱乐部总经理的知名篮球界人士史琳杰先生,一定比笔者有更多、更直接的体会和理解。

在2019年11月,史琳杰先生曾因为公开对裁判发表评论之行为,遭到“CBA联盟”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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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处罚,想必史总是有所预判的,史总没有预判到的是,一个月之后,史总收到了一份所谓的“律师费”账单,要求他支付十几万的“律师费”。显然,即使见多识广如史总,也不知道自己何时欠了如此巨额的“律师费”,因此还在微上嘲讽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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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琳杰先生嘲讽“十多万律师费”的微

笔者通过内部信息渠道了解,向史总寄送“十多万律师费缴款单”的,正是这位身为“CBA联盟纪律与争议解决委员会”召集人的“知名大律师”。而史总之所以被罚款才罚了五万,却要缴纳十多万的“律师费”,也正是因为“知名大律师”“收费高昂”——为了进行“召集”工作,“知名大律师”和自己的小助理们从事了如此多的工作,据说“计费小时”就有几十小时,按照“知名大律师”和小助理们几千元/小时的“身价”,收史总十几万律师费,在“知名大律师”看来,可能也不算什么问题。

不知道这位“知名大律师”究竟是何方神圣,也不知道这位“知名大律师”是不是外国人,但笔者认为,他应该是一名外国人。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还是任何有关律师执业的法规规章,都没有律师可以向从未和自己缔结合作关系(委托、顾问等)的路人收取“律师费”的规定。

史总收到“知名大律师”“律师费缴款单”的事件,差不多相当于阅读本文的任何一位读者因为违章去交警队交罚款,结果交警队负责打字输入罚单内容的行政秘书冲出来,告诉你他打字非常辛苦,所以你需要付他这个月的工资一样。

不知道周琦此次是否也被“知名大律师”发了“律师费缴费单”。周琦,如果你可以看到这篇文章,那笔者告诉你一句,你不需要向任何没有和你缔结合作关系的律师支付哪怕一分钱。

三、“经济账”为何算成“权力账”?

对于CBA联赛为何会出现如此针对资方的“一边倒”——包括此次“周琦事件”在内——支持俱乐部的一方总会提出所谓的“经济账”,他们动辄指称,俱乐部对联赛的发展付出了如此之多,包括每年1600万-4400万的工资(2021年CBA工资帽),如果不在劳资纠纷上保护俱乐部,以后就“不会有人投钱了”。

对此观点,笔者持否定意见——任何有基本经济学知识的人都应明白,“经济账”应当以经济方式解决。

如果俱乐部认为自己的付出是如此之多,以至于“入不敷出”,那俱乐部应当减少运营中的成本,如降低球员报酬、降低教练团队报酬、解散“美女啦啦队”……等等,与此同时,球员自然而然保留了劳动自由、合同自由并“天高任我飞”的权利——这是任何正常企业都会干的事。

而现在的“CBA联盟”,却是不算“经济账”算“权力账”——一方面,俱乐部必须要支出1600万-4400万不等的高额工资,不得突破此限制减少支出;另一方面,作为对俱乐部支付如此高额工资的“牺牲”的“回报”,“CBA联盟”又在各种规定及制式合同中,赋予俱乐部种种明显与合同自由、劳动自由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明确赋予球员的权利相悖的“权力”,以牺牲球员利益,换得俱乐部“心安”。

明明可以用经济手段解决问题,却偏偏搞出类似于“高薪卖身契”、资方处处单方说了算的怪异合同,最后的结果就是球员不高兴,俱乐部不高兴,赛事最重要的消费者球迷也不高兴。真不知道这笔“权力账”算出来,是如了谁的愿。

中国人的确需要自己的职业篮球联赛,但中国可没有多少人认为,CBA俱乐部必须每年都要支付2000万-4400万的工资才是“公平公正”。实际上,相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篮球运动发展水平,即使是比之前有所下降的CBA联赛1600万-4400万的工资帽,折算成平均工薪,在世界上实际也是畸高的。

在下表中,笔者统计了多国篮球联赛球员的平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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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表所述,我国是统计国家中唯一的发展中国家,FIBA排名也仅高于日本,但CBA的平均工资不但不是最低的,甚至还远高于澳大利亚、德国、法国等无论是经济发展水平还是篮球运动水平都高于我国的国家。而在奥运落选赛上刚胖揍了我们25分的希腊男篮几乎全部来自本国联赛,其平均收入的高值仍然远低于CBA,这难道是正常的现象吗?

经济账不算经济账,算“权力账”,这就是“CBA联盟”及其支持者对尖锐的劳资纠纷问题交出的答卷?

笔者相信,即使CBA的平均薪金降至日本B1或澳大利亚的NBL乃至更低的水平,CBA仍然不会“没人打”,不仅如此,认为自己“赚的少”的高水平运动员,还可以试水欧洲联赛乃至NBA等水平更高的篮球联赛,参加更高水平的比赛。这样一来,俱乐部降低了运营成本,中国篮球运动员们提高了比赛技术,岂非两全之美事?

四、未来应看中国篮协

在此次事件中,还有一个“巨人”得到了舆论的广泛关注,这就是中国篮球协会。

在“周琦事件”发生的前前后后,某些“唯恐天下不乱”的营销号,动辄声称“篮协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裁决答案,并已经将调查权交回给CBA公司。”似乎想在继续攻击周琦个人的同时,把“火”引导篮协身上并控诉篮协“不作为、踢皮球”。

这是完全错误的。

中国篮球协会将案件发回“CBA联盟”,是出于程序问题,对相关事宜自有安排。

根据《2021-2022赛季CBA联赛球员选秀、工资帽、聘用及交易管理规定》第16.4条,中国篮协本身对此类事件拥有相应的“最终仲裁权”,这不仅来自于该管理规定中的条文,还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的明确授权。

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自治”制度,都说明中国篮协对于相关事宜的“最终仲裁权”是确定的,这只需要必要的时间着手进行。

对此次“周琦事件”,笔者相信,中国篮协将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做出相应的仲裁。唯有如此,我国的篮球运动,也包括任何体育运动,才可以真正“构建管办分离、内外联动、各司其职、灵活高效的体育发展新模式”,从而最终“实现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笔者也将继续对本事件进行关注和追踪。

注释:

1.欧洲各国联赛平均收入:见欧洲职业篮球基金会(EuroProBasket)统计:
https://europrobasket/overseas-basketball-salaries/;

2.CBA联赛平均收入:根据《2021-2022赛季CBA联赛球员选秀、工资帽、聘用及交易管理规定》,CBA工资帽为1600万-4400万/赛季,每队每赛季允许注册16-20人。平均工资为1600万/20-4400万/16=80万人民币-275万人民币,合123825.58-425650.45美元;

3.日本顶级篮球联赛B1クラブ平均收入:日本顶级篮球联赛B1クラブ不公布具体年薪,年薪为媒体通过B1クラブ联赛官方财务公报估算得出(最新版为2020年12月发布之 B.LEAGUE クラブ決算概要 発表資料(2019-20シーズン);B.LEAGUE 2019-20シーズン(2019年度) クラブ決算概要 B1クラブ), 本表中引用之数据见編集部 スポジョバ. Bリーグの年俸は安い!?プロバスケ選手はいくら稼いでいるのか?,
https://spojoba/articles/87,入选日本男篮国家队的B1クラブ球员可得到额外奖励,故每年收入要高于一般运动员,约为3010万日元,相当于273612.01美元;

4.澳大利亚NBL联赛平均收入:目前仅有2018-2019赛季数据,为146000澳元,合106813.60美元。见Roy Ward. NBL and players lock in new CBA with higher minimum wages,
https://www.smh.au/sport/basketball/nbl-and-players-lock-in-new-cba-with-higher-minimum-wages-20190521-p51prx.html. 新冠疫情开始后,该数据恐难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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