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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世界杯下注(世界杯购买,哪些构成罪和开设场罪,哪些是合法娱乐?)

更新时间:2022-10-28 14:04:03

从世界杯球看罪与开设场罪的区分

曾杰: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导语:

在司法实践中,聚众球行为和开设场球的行为在客观表现上有一定的相似度,由于的涉案金额往往巨大,导致行为人一旦被定性为开设场罪,其会承担相当严重的刑事处罚。而在司法实践中,两种行为有一定的相似性,经常会出现明明是聚众球,却被错误定性为开设场罪“轻罪重罚”的情况发生。

2006世界杯下注(世界杯购买,哪些构成罪和开设场罪,哪些是合法娱乐?)

正文:

所谓球,就是球迷或球人员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以球赛的胜负情况下注进行彩的活动,这种行为性质如何?

线下购买中国:比如很多球迷通过中国发行体育参与世界杯,如果是通过正规的线下网点参会与,就是合法的娱乐活动。

线上购买:才世界杯开赛后,很多网友通过互联网购彩,其所购也是来自中国,也是合法的。但是自2015年起,国务院多部门作出规定,禁止互联网售彩,因此,从消费者角度,从互联网购买的行为并没有法律风险,已购依然可以兑奖,但是对于售彩网站而言,就属于一种违反部门规章的行为,但并不是违法犯罪。

购买私人庄家和购买国外彩公司的足球,这种行为就可能会涉嫌罪,不区分线上或线下,都是违法或犯罪行为。

开设私庄和为外国公司做代理:可能涉嫌罪或开设场罪,本文讨论的重点就是该问题。

购买私人庄家和购买国外彩公司的足球

对于参的球迷而言,这种行为其实就典型的行为,被《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所禁止。其规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为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当然,这种处罚都只是轻微的治安处罚,不涉及刑事犯罪,该法所规定的“资较大”和“情节严重”,就包含了球迷球的行为。

对于何谓”资较大”和“情节严重”的标准,各地公安部门会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水平作出规定,一般在50-500元之间,比如山东省的标准是“参与资较大的”是指人均参金额在1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资在400元以上,上海市的规定是参与数额在100元以上,北京市的规定是个人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处500元以下罚款;资设定为500元至1500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深圳市规定:个人资在500元以上的算资较大。

聚众球或以球为业,可能涉嫌罪,最高刑三年

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球或者以球为业的,就有可能触犯刑事犯罪。

以为业,不硬性要求“以球为业”

如果是以为业,是指嗜成性,一贯,以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棍”,如果具体到球行为,那就要注意行为人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在具体认定上,这种长期性不要求的种类,比如行为人长期以为业,平时参与打麻将、、二十一点、摇骰子、轮盘等,在世界杯期间深度参与球,也会可能被认定为罪。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以为业本身的社会危害性有限,其影响范围一般是个人和家庭生活,刑事手段所打击的,更多是的聚众行为。

聚众是国家打击的重点对象

所谓的聚众,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自己从中抽头渔利。

比如在世界杯期间,某些参人员作为组织者,俗称为头,召集多人聚,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但他是组织者和核心人物,可能会作为庄家设定,收取资等等。

聚众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如果组织三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参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或者是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等情形,就达到了刑法所规定的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最低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带中国人出境,也会被认定为罪,因为北京大学中国公益事业研究所调查显示,中国内地每年由于球而流到境外的资相当于全国一年发行总额的15倍,超过6000亿元

开设场罪:最高刑十年

开设场罪是一项新设定的罪名,自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从原来的罪分离,以加强对国内活动的打击。

所谓开设场,是指开设和经营场,提供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具体的行为比如开设和经营场,提供的场所及用具,比如为境外球网站担任网络代理,供他人在其中进行球,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比如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开设场的行为包括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视频、数据,组织活动(一)建立网站并接受的; (二)建立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的; (三)为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的; (四)参与网站利润分成的。

聚众球,如何避免被定性为“开设场罪”?

在司法实践中,聚众球行为和开设场球的行为在客观表现上有一定的相似度,由于的涉案金额往往巨大,导致行为人一旦被定性为开设场罪,其会承担相当严重的刑事处罚。而在司法实践中,两种行为有一定的相似性,经常会出现明明是聚众球,却被错误定性为开设场罪“轻罪重罚”的情况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两罪(聚众型罪和开设场罪)有相对明确的区分标准,我们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区分。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发行的《刑事审判参考》第58集中对聚众与开设场的行为该如何区分提出了具体的标准:

1.聚众的规模一般较小,比如在一些球活动中,一个微信群内多则几百人,少则几十人。而开设场的规模一般较大,其营业场所大,的工具齐全,方式多样,甚至有专门为场服务的人员,

2.聚众的场所具有不固定性,有时是临时租赁,有时是临时在宾馆里开房进行的,而开设场的场所一般具有固定的营业地点和场所。

3.聚众的时间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而开设场的时间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

4.聚众一般具有隐秘性,而开设场一般具有半公开性。

5.聚众的头往往会利用其人际关系和人际资源来召集、组织每一次的具体活动,而开设场的经营者一般情况下不亲自参与召集、组织人员参与。

6.聚众的头本人有时会参与,开设场的经营者本人一般不会参与。

作者介绍:

2006世界杯下注(世界杯购买,哪些构成罪和开设场罪,哪些是合法娱乐?)

曾杰: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近期办理案件:

涉案近8亿、涉案范围在全国20多个城市的集资诈骗案(正在办理中)

张某某被控集资诈骗罪一案,本案被控集资诈骗近8亿,本案是一起以预付卡销售模式运营而被指控为非法集资类典型案件,辩护律师从集资诈骗诈骗罪犯罪构成、购买预付款本质属于消费而非投资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犯罪对象、鉴定意见不具有关联性等无法证明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等方面进行辩护。

公安部指定管辖的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金融犯罪案(正在办理中)

本案是一起引起全国性媒体报道的地下钱庄涉嫌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从鉴定意见质证出发,指出本案鉴定意见缺乏关键性材料,导致不具有关联性角度出发为当事人进行辩护;

江门陆某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违法发放贷款罪案(正在办理中)

徐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罪案(成功轻判)

本案辩护律师从计算税额的《核定证明书》质证出发,核对本案关键性的基础材料,将从犯罪数额从指控的850多万降低到400多万,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了从轻处罚。

郭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成功取保后无罪)

本案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当事人被控敲诈勒索罪,辩护律师从案情本身出发,为当事人成功争取了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促成了取保候审,后该案被撤。

张某某职务侵占案(成功取保后无罪)

当事人以盗窃罪被刑拘,辩护律师通过有效的质证,证明本案是一起情节轻微的职务侵占案,成功阻止了检察院批准逮捕当事人,促成了取保候审,后该案被撤销。

王某某妨害公务案(成功取保)

重庆王某某被判开设场罪(正在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