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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500字(影视片选编)

更新时间:2022-10-22 02:07:03

#我在头条搞创作第二期#影视片制作有关文件选编 关于调整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电视剧立项及完成片审查办法的通知(节选)

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电视剧的立项申报办法

(一)描写党政军历史上重大事件和重要领导人及其亲属生平业绩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影、电视剧,剧本要经省级广电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初审通过后,报领导小组审批。申报时需提交:省级广电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审查通过的意见,并加盖公章;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国有电影制作机构或各大军区和大兵种影视制作机构的申请立项报告;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剧本若干份;主要参考资料清单。

(二)重大历史题材电视剧,剧本经省级广电部门初审通过后,报领导小组审批。申报时需提交:省级广电部门审查通过的意见,并加盖公章;持证电视剧制作机构的申请立项报告;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剧本若干份;主要参考资料清单。

(三)重大历史题材电影剧本由制片单位直接报领导小组电影组。申报时需提交:申请立项报告;剧本10份;民营和非国有专业电影单位还需提交资信证明和营业执照副本。

(四)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电视剧剧本经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由国家广电总局行文批复申报单位。经批准投拍的电视剧列入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批复剧目表。

(五)经批准立项的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电视剧,自剧本批准投拍之日起,一年内既未开拍又未报告的,视为自动取消立项;两年内既未完成也未报告的,视为自动取消。合拍影视剧的政策法规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41号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4 年 10 月 21 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中外文化交流,繁荣电视剧创作,加强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保护制作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以下称中方)与外国法人及自然人(以下称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管理工作,对境外合作方、数量和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题材实施调控。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活动;未经审查通过的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不得发行和播出。

第五条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联合制作,系指中方与外方共同投资、共派主创人员、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担风险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制作方式;

(二)协作制作,系指由外方出资并提供主创人员,在境内拍摄全部或部分外景,中方提供劳务或设备、器材、场地予以协助的电视剧制作方式;

(三)委托制作,系指外方出资,委托中方在境内制作的电视剧制作方式。第六条 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中方机构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二)中方机构应对联合制作的电视剧向广电总局同时申报合拍电视剧题材规划;

(三)双方共同投资,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以劳务、实物、广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

(四)前期创意、剧本写作等主要创作要素由双方共同确定;

(五)共派创作人员、技术人员参与全程摄制。电视剧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中,中方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六)电视剧的国内外版权归中方及外方共同所有。

第七条 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申请书;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复印件;

(三)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除外);

(四)每集不少于50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剧本;

(五)境内外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名单及履历;(六)制作计划、境内拍摄景点及详细拍摄日程;(七)合作协议意向书;

(八)外方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外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履历)、资信证明。审批机关可以要求外方提交经过公证的境外第三者担保书。

第八条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动画片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中方机构须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二)中方机构应对联合制作的电视动画片向广电总局同时申报合拍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

(三)双方共同投资,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以劳务、实物、广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

(四)前期创意、剧本写作等主要创作要素由双方共同确定;(五)电视动画片的国内外版权归中方及外方共同所有。

第九条 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动画片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除外);

(四)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剧本;(五)合作协议意向书;

(六)外方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外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履历)、资信证明。审批机关可以要求外方提交经过公证的境外第三者担保书。第十条 申请中外协作制作、委托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应提交下列

文件:

(一)申请书;

(二)每集不少于15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剧本;(三)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名单:(四)境内拍摄景点及拍摄计划;(五)合作协议意向书;

(六)审批机关可以要求外方提供的相关资信证明。

第十一条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向广电总局申报。

其他中方制作机构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经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第十二条广电总局在正式受理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拍摄的决定。其中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审查时间为五十日(含专家评审时间三十日);中外协作制作、委托制作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审查时间为二十日。符合条件的,由广电总局作出准予拍摄的批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送审单位对不准予拍摄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电总局提出复审申请。广电总局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三十日,并将决定书面通知送审机构。

第十三条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申报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审查,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除外);

(二)广电总局准予拍摄的批复和合拍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的复印件;

(三)图像、声音、时码等符合审查要求的大1/2完整录像带一套;(四)每集不少于300字的剧情梗概;(五)与样带字幕相同的片头片尾字幕。

第十五条广电总局在正式受理中外联合制作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审查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三十日。符合条件的,由广电总局颁发《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送审单位对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电总局提出复审申请。广电总局应当依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作出复审决定,并将行政许可决定书面通知送审机构。复审合格的,由广电总局核发《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

第十六条已经取得广电总局准予拍摄批复的剧本和已经取得《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完成片,不得随意进行实质性的改动。确需对剧名、主要人物、主要情节和剧集长度等进行改动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中外合作制作体现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人类文明进步内容的电视剧,鼓励中外合作制作旨在塑造中国动画品牌形象的电视动画片。

中外合作制作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八条凡以中国特色为表现主题的中外联合制作的电视动画片,可视同国产电视动画片播出。

第十九条 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应制作普通话语言版本。根据发行需要,经合作方同意,可以制作相应国家、地区、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版本。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与自然人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04年10月21日起施行,广播电影电视部《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 15号)同时废止。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31号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 月 10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二〇〇四年七月六日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繁荣电影创作生产,维护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的制片者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外电影交流,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是指依法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境内电影制片者(以下简称中方)与境外电影制片者(以下简称外方)在中国境内外联合摄制、协作摄制、委托摄制电影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外电影制片者在中国境内外合作摄制的故事片、美术片、科教片、纪录片、专题片等电影片(含胶片电影、数字电影、电视电影等)。

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包括下列形式:

(一)联合摄制,即由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含资金、劳务或实物)、共同摄制、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担风险的摄制形式;

(二)协作摄制,即外方出资,在中国境内拍摄,中方有偿提供设备、器材、场地、劳务等予以协助的摄制形式;

(三)委托摄制,即外方委托中方在中国境内代为摄制的摄制形式。第六条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尊重中国各民族的风俗、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三)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

(四)有利于中国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思想道德建设和社会安定;(五)有利于中外电影交流;(六)不得损害第三国的利益。

第七条 国家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实行许可制度。

境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不得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合作摄制电影片。未经批准,境外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独立摄制电影片。

第八条 申请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中方制片单位(含在境内批准注册的中外合资电影制片公司,下同);

(二)中外合作双方均不在因违反《电影管理条例》而停止摄制电影片的处罚期内。

第九条 申请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向广电总局提供下列材料:(一)中方制片单位的摄制立项申请;

(二)中方制片单位的《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电影文学剧本(规范汉字)一式三份;(四)外方的资信证明和合拍影片情况;

(五)中外双方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主要内容应明确:合作各方投资比例、中外主创人员比例、底样片冲洗及后期制作地点、是否参加国内外电影节(展)等;

(六)主创人员简介。

第十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立项申报审批程序:(一)中方制片单位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

(二)广电总局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期限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三)决定受理的,广电总局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立项的决定。电影剧本须经专家评审的,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其评审时间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符合联合摄制条件的,发给一次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符合协作摄制、委托摄制条件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中外双方应根据批准立项的内容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三条联合摄制中需聘用境外主创人员的,应当报广电总局批准,且外方主要演员比例不得超过主要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联合摄制的电影片,应当制作普通话语言版本,其字幕须使用规范汉字。根据影片发行的需要,允许以普通话版本为标准,制作相应国家、地区、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版本。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摄制完成的电影片,经当地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电影制片单位和持有《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申请立项并摄制完成的电影片,直接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第十六条 联合摄制的电影片,经审查合格,取得广电总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在中国境内外发行公映。

协作摄制、委托摄制的电影片,经审查合格的,可持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七条 中外双方如需更改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应当报广电总局审批。

第十八条中外合作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的冲印及后期制,应在中国境内完成。因特殊需要在境外完成的,应报广电总局批准。

剪余的底样片素材暂由中方保存,影片在境外公映半年之后方可出境。

第十九条 联合摄制的电影片,需参加中外电影节(展)的,应按照举办、参加中外电影节(展)的有关规定报广电总局备案。

第二十条 外方应通过中方在中国内地聘用电影创作及劳务人员,并依据中国法律、法规与应聘者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电影制片者在境内合作摄制电影。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广电总局《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