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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cba9o2是哪个公司的车(微讲堂|近期我市典型事故案例—超速行驶类)

更新时间:2022-10-21 06:45:03

案例一

一、事故概况

2017年2月6日18时40分许,巫某某驾驶浙D09XHL小型普通客车沿206国道由北往南行驶,行至广昌县盱江镇晏公岭路段时撞到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幸某某,幸某某在被碰撞弹出后又被由南往北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赣F8469X轻型普通货车碰撞并推移,在向右推移避让过程中赣F8469X轻型普通货车又追尾撞到其右前方幸元明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造成幸某某当场死亡、幸某某受伤,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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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成因及当事人责任

当事人巫某某当日夜间驾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且未保持安全车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文明驾驶。”及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 ...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 ...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是引发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王某某当日夜间驾车上道路行驶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且未保持安全车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 ...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是引发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当事人幸某某当日夜间横过道路时未注意观察路面车辆情况做到确保安全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 ...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之规定,是引发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三、事故应汲取的教训

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一定要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保持安全车速,切不可超速行驶,遇相对方向有车驶来,要及时变换近光,这样才利己利人。行人横过道路,有人行横道的一定要走人行横道,没有人行横道的,要注意观察路面车辆情况,判断来车速度、距离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


案例二

一、 事故概况

2017年02月10日下午15时许,王某某驾驶赣CU902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Y67X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空车)沿206国道由北向南方向行驶, 18时17分许,当行驶至金溪县工业园区C区“江西万里药业”门口时,与从右侧“江西万里药业”路口驶出由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后载王某某)发生相撞,造成李某某、王某某当场死亡及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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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成因分析

事发路段为城区道路,沥青路面。事发时间为夜晚,有路灯照明,视线一般。

该起事故中,当事人王某某驾驶赣CU902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视线不良的情况下,途经至城区路段时,未确保安全车速行驶,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带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辆。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的规定,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事故教训

1、超速行驶的危害。该起事故中,通过现场勘验,赣CU90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事发时在路面留下一道30多米的刹车痕迹,但最终还是没能避开从路口驶出的电动车。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提供的车辆行驶速度测算得出,该车辆事发时速度在72公里/小时至82公里/小时之间,城区道路夜间行车达到这个速度,不出事故是偶然,发生事故才是必然。

2、车辆挂靠公司要加强源头监管。该起事故中肇事车辆所有人为高安市某某汽运有限公司,经交警部门对该公司进行走访时发现,该公司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疏于管理,日常提醒监管不到位,久而久之,导致驾驶员交通安全法规意识淡薄,车辆维护保养监管不力,技术性能也存在问题。因此,各类车辆挂靠公司,尤其是危险品运输企业,在日常运营中,要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监管提醒,定期维护保养车辆,定期组织驾驶员学习交通安全法规,做到文明驾驶、谨慎驾驶,从而有效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