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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s体育直播(体育赛事转播套路深:NBA竟向PPS、爱奇艺索赔3600万元)

更新时间:2022-10-19 22:27:50

pps体育直播(体育赛事转播套路深:NBA竟向PPS、爱奇艺索赔3600万元)

作 者 | 湖畔蟹夫 Bruce

(原标题:体育赛事转播的套路有多深?竟能主张3600万元的赔偿)

(本文版权为知产力所有,转载请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

近年来,体育赛事的转播随着市场经济和互联网的发展而逐步地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越来越多的体育比赛不仅仅通过广播电视这些传统渠道来服务观众,同时也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平台上吸引着广大体育迷们。互联网新媒体平台以其便捷的传播途径、互动的交流渠道以及新颖的呈现方式,成为体育赛事日益重要的传播载体。也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下,一些关于体育赛事著作权、转播权纠纷的知识产权案件出现并备受业界关注。体育赛事的知识产权究竟该如何定性,以及其是否享有著作权呢?也成为近年来理论和实务界在讨论的问题。

11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NBA Properties, Inc.,以下简称“NBA产物”)诉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PPS”)、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

案情简介

NBA产物诉称其系美国NBA成员球队于1967年共同组建的NBA赛事运营管理者,PPS和爱奇艺在协议期外数年盗播该公司享有权益的NBA赛事,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据此请求北京市一中院判令两被告立即从www.ppstream和www.pps网站上删除NBA赛事节目及相关视频,停止播放使用NBA赛事,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索赔经济损失人民币3600万元。

NBA产物在诉状中表示,NBA产物运营并管理NBA赛事视频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独家制作NBA赛事转播和其他相关节目并经营这些节目的合法权益,向公众提供NBA赛事节目并授权第三方使用和向公众提供NBA赛事节目,这些权益具有巨大价值。

据NBA产物称,虽然2007年12月,NBA产物授权其关联公司NBAMV和PPS签署了《内容许可协议》,授权PPS交互式传播和流媒体直播NBA的2007-08赛季常规赛及季后赛前两轮每周2场赛事并使用NBA频道等标识,但协议期早已过去,PPS及其与爱奇艺合并后负责运营www.pps的爱奇艺擅自向公众以定时播放和交互式播放方式大量提供NBA赛事,给NBA产物造成重大损失。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要求原告明确主张的是何种权利,原告方表示其主张的是体育赛事连续画面的著作权,并进一步明确其体育赛事转播画面属于类电作品和汇编作品,而画面的每一帧属于摄影作品。

两被告则表示体育赛事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而且播放的画面也不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此外,原告也并非上述体育节目的制作方,无权提起本案诉讼。

该案庭审结束后并未当庭宣判。合议庭曾在休庭后,征求双方是否有和解意向,双方均表示可以调解,不过原告方提出调解需要建立在被告承认侵权的基础上,而被告则表示不可能承认侵权。

该案后续进展,知产力会持续关注。

近年来,体育赛事的转播随着市场经济和互联网的发展而逐步地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越来越多的体育比赛不仅仅通过广播电视这些传统渠道来服务观众,同时也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平台上吸引着广大体育迷们。互联网新媒体平台以其便捷的传播途径、互动的交流渠道以及新颖的呈现方式,成为体育赛事日益重要的传播载体。也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下,一些关于体育赛事著作权、转播权纠纷的知识产权案件出现并备受业界关注。结合上述案件,小编特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搜集整理。

新浪vs凤凰网

说到体育赛事著作权,最为著名的案例要数去年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诉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即凤凰网的所有权人及运营方,以下简称凤凰网)侵犯体育赛事转播权一案了。这件轰动一时的案例一度被许多媒体描述为“国内体育赛事画面著作权第一案”。

这起诉讼还要追溯到2013年8月,据新浪称当时发现凤凰网中超频道标注并提供中超比赛直播。2015年3月,新浪便一纸诉状将凤凰网告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称凤凰网侵犯了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分流了用户关注度和网站流量,要求凤凰网停止侵权行为和对中超赛事转播权及其授权领域竞争秩序和商业模式的破坏,并索赔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要求凤凰网消除其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2015年3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6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凤凰网确实侵犯了新浪对涉案赛事画面作品的著作权,判决凤凰网赔偿新浪经济损失50万元。

但这起案件并没有结束。凤凰网不服判决,于今年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这起案件最大的争议焦点,就是诸如中超这类体育赛事能否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享有著作权。对此,新浪和凤凰网在二审庭审中针锋相对,各执一词:凤凰网认为体育赛事并非《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任何足球比赛的转播都是根据观赛需求录制特定的内容,其独创性不足以成其为一件“作品”;而新浪则辩驳称,体育赛事节目是“类似以电影拍摄方式拍摄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具备独创性的作品。

目前该案也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乐视体育vs VST/云图TV/全民TV

2016年3月,2016赛季中国足球超级联赛首轮比赛刚刚打响,一起关于中超赛事转播权的纠纷便已诉诸公堂。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体育”)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运营的VST全聚合和VST直播两款网络机顶盒软件、上海脉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运营的全民TV网站、深圳新感易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运营的云图TV手机电视直播软件,共三家公司的直播平台,盗播了本赛季中超的第一轮赛事,并向各家公司分别提出人民币500万元、三起案件共计1500万元的索赔。

乐视体育称,在本赛季中超首轮赛事进行过程中,发现VST全聚合和VST直播两款网络机顶盒软件,以及手机电视直播软件云图TV,均可以播放2016年中超联赛第一轮“江苏苏宁vs山东鲁能”的比赛;同时全民TV网站也可以播放2016年中超联赛第一轮“广州富力vs河北华夏幸福”的比赛。

此外,据乐视体育表示,2016赛季中超首轮比赛的转播过程中,乐视体育共检测出12个新媒体平台存在盗播行为,其中还包括4个境外网站。

乐视体育认为,这些盗播行为是在未取得其授权的情况下,通过信息网络非法向公众提供中超联赛赛事的在线直播服务,是对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他著作财产权的严重侵犯,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目前,朝阳法院对于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业界观点:多数认为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享有著作权

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体育赛事并未被列为一类“作品”,显然是由于体育赛事本身并不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体育赛事直播过程中就不产生具有独创性且可复制的“作品”并享有著作权。

体育赛事营销人士陈锋士在其《谈赛事转播权的法律保护——对新浪诉凤凰网案关键点的评析》一文中对体育赛事著作权的问题给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体育赛事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体育赛事转播节目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应当认为对赛事录制镜头的选择、编排,形成可供观赏的新的画面,无疑是一种创作性劳动,赛事录制形成的画面,构成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应当认定为作品。”

有业内人士进一步认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或画面应构成《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针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是否受著作权保护的问题,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菁律师也在参与网络讨论时表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独创性是不言而喻的,由此,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可以归类于《著作权法》下“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首都版权产业联盟秘书长韩志宇撰文《体育赛事转播绕不开版权保护》,称“体育赛事转播权就是表现为体育赛事连续画面的类似电影作品或录像的著作权或邻接权”。文章认为网络转播权的保护存在三种可能的途径:通过广播权或邻接权保护、通过广播组织权或邻接权保护、以及通过兜底条款保护。文章同时大胆提出体育组织、广播组织和互联网站融合发展的未来趋势,并认为用广播权来调整单向传播行为是顺理成章的。文章还指出,无论是通过修补调整扩大现有《著作权法》的包容性和适用性,还是重新划分著作权项,合并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放映权为公众传播权,都必须明确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源。

关于体育赛事的网络转播权应当归《著作权法》哪一条款保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林子英曾经在《中国知识产权》杂志上发表过看法。她指出,网络赛事转播的权利,应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项予以保护。也就是“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一兜底性条款。在新浪诉凤凰网一案中,朝阳法院在一审中就认定了涉案转播行为应属于该兜底性条款中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理由是涉案转播行为虽然是在信息网络上进行,但无法让用户在任意时间地点获取,故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范畴。

也有人对体育赛事转播中的相关权利持有不同意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袁表示,体育竞技比赛原则上不构成作品,转播实况比赛也不能形成专有的“广播权”,但经过编辑后录制的比赛画面,可以构成视听作品或者录像制品,因此未经许可转播他人享有版权的比赛录播画面,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

对于体育赛事转播所应享有的相关权利,一些业界人士也在呼吁做出立法层面等顶层设计上的调整。

中超法律顾问戎朝律师在今年年初接受《中国体育报》采访时,从体育赛事运营的现实角度进行了分析。他指出,体育赛事直播IP的价值在于其实时性,一旦在直播的时间段被他人干扰或侵权,转播商付出巨额转播费所得到的商业价值就会不可逆转地流失。所以,体育经济从业者如何保护好体育版权和开发相应的价值就显得尤为重要。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副主任、乐视网副董事长韩方明在参加今年的全国政协会议时,提交了一份提案“加强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我国体育产业健康发展”。在提案中,他呼吁维护体育赛事类节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夯实体育赛事类节目保护的法律基础,加强对体育赛事知识产权的保护。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针对体育赛事知识产权问题,在其官网对体育赛事广播和媒体权利的介绍当中,对体育组织和广播组织凭借广播和媒体权利授权所得来资助体育赛事的举办、体育设施的更新及基层体育的发展的做法给予了高度肯定。体育运动能够成为全球性的价值数十亿美元的产业,很大程度上依靠了现代化的通信技术手段及传统和新兴互联网媒体与体育部门、赞助商等之间的合作,而保护体育赛事直播中的知识产权则是维护和促进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WIPO也正在讨论推动建立国际法律框架以有效防止体育赛事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图片来源 | 网 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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