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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争抢过程中的规则(冯社浩法律观点:小朋友在小区踢足球受伤了,医药费谁负责?)

更新时间:2022-10-15 08:35:26


足球争抢过程中的规则(冯社浩法律观点:小朋友在小区踢足球受伤了,医药费谁负责?)

案例还原:

隔壁邻居小张十岁,小学五年级,特别喜欢踢足球,这段时间期末考试结束了,没有了课后作业的束缚,小张每天晚上吃过晚饭,都会跟小伙伴们在小区“足球场”里面踢球。说是“足球场”,其实就是小区内的一块空地,大概100平方左右,原来是做鱼池的,现在成了小朋友玩耍踢足球的乐园。七八个小朋友分成两队,追逐着,嬉闹着,踢足球,你来我往,好不热闹。但是不幸的事情发生了,一个同龄的小朋友阿喜,在一次抢球中,不小心踢到了小张的小腿,骨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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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爸爸急急忙忙带小张去医院,治疗期间,小张也无法到学校里面上课。医疗费前前后后总共花费5000元,那么这个医疗费应该由谁承担呢?是小张自己承担,还是阿喜承担?小区物业公司有责任吗?


法律观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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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条的规定,只有行为人有过错的情况,过错一般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足球运动本来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参加者在运动中,追逐拼抢不可避免。小张和阿喜在踢球过程中争抢足球属于正常,成年人踢足球同样存在受伤的风险。未成年人的两个孩子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意识,只是玩耍,造成小张意外的伤害,活动的参加者均无明显过错。因此,小张受伤的医药费应该自行承担,阿喜不需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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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该条规定为公平规则,考虑到小张受到了伤害和实际损失,为体现公平原则,可以由阿喜父母适当补偿医药费,金额不易超过总金额30%(此处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是否合适,仅做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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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小区是否属于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在这里并没有明确。作者认为,不应该做扩大解释,因此,作者认为,小区物业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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