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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只是媒体洗白(媒体监督权力,谁来监督媒体?)

更新时间:2022-10-12 06:46:35

今天,来聊一聊新闻媒体。


这不只是媒体洗白(媒体监督权力,谁来监督媒体?)


之所以选择这样一个话题,是因为近期人们对媒体的议论与不满,似乎尤为剧烈。

1月24日,刘学州去世后,许多人在社交媒体上,除了对他的死表示痛心和遗憾外,还在抨击《新京报》。

人们认为,以《新京报》为首的部分媒体,没有足够客观地报道刘学州寻亲的后续,致使一些人对刘学州进行网络暴力,最终导致他走向了不归路(关于刘学州之死,参加我们的文章《出生被抛弃,幼年遭欺凌,少年被性侵,长大遭网暴》)。

有人甚至怒斥《新京报》是「垃媒体」,表示「国家应该管管造谣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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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州对亲生父母的言论及媒体报道的质疑。

图片来源:新浪微@刘学州a


而1月25日,又出了一件事。

《中国新闻周刊》等媒体发文,称湖北武汉一网友爆料,孩子在参加校外冬令营活动时,不慎打碎了武汉市某私人物馆价值130万元的文物。物馆要求对方赔偿。双方正在公安局进行调解。

新闻一出,顿时招致了不少人的质疑,在微、知乎上,都有诸如「物馆讹人」「私人物馆,没有保护,有碰瓷嫌疑」一类的评论。

但是,到了1月26日,一位目击全过程的物馆工作人员却在微上刊文表示,媒体报道不实,物馆方从未说过文物的价值几何,130万的数字出自研学机构的老师之口;报警方也并非是物馆;物馆更未勒索研学机构和孩子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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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馆工作人员在微上的部分说明。

图片来源:新浪微@片姜舟_


此言一出,风评登时转变,有人劝大家:

「人家都辟谣了,想想刘学州吧,别看一个片面的新闻就开始评论了。」

更多人则直接开始质疑媒体:

「当事人辟谣了没用是吧?这就是现在的新媒体吗?求真工作做了吗?有点基本的职业道德和良知能做出这种乱引导社会舆论的事情吗?」

「看人家发的微了么就搁这130w呢,这些媒体真该整治了。」

一时间,新闻媒体「不客观,带节奏」「都应该被整治」的言论,触目皆是。

然而,对于媒体,1月25日,多年后终于找到儿子的孙海洋接受《极目新闻》采访时,却表示:

「我一生中,我都记得《楚天都市报》,(当时)在那边喊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的,是湖北家乡媒体,在那里帮助我们的。」

「我要感谢,感谢的是网友,感谢的是媒体,感谢的是这些家乡媒体。曾经,很多年很多年,一直这么坚持地帮助我。才让我真正的,有那种力量走过来。」

他对媒体在寻子过程中起到的作用,深表认可。

而实际上,在「刘学州自杀」以及「物馆碰瓷」的事后,各类关于事件的说明与澄清,也是媒体在发布。

当然,谈到这个并非是想给没有进行客观报道的媒体洗白,而是想说明一件事,即:

媒体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双面性,不能由于媒体报道存有的问题,就将它提供信息与监督的积极作用也一同抹杀掉。

是的,媒体为了追逐流量和热点,确实可能有很多片面甚至与事实不符的报道。但这,其实与当今公众的需要息息相关。

美国新闻工作者科瓦齐(Bill Kovach)和罗森斯蒂尔(Tom Rosenstiel)曾合作撰写过一本书:《新闻的十大基本原则》。

在这本书提出的十条新闻工作的原则中,第七条就是「新闻必须努力使重要的信息有趣并且和公众息息相关」。

传媒专家展江在谈到这一条时,曾指出:

在英文中,「兴趣」与「利益」可以用同一个单词「interest」来表示。而「public interest」既能表示「公众兴趣」,也能「表示公众利益」,这意味着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新闻报道最好要兼顾两者。

这很好理解。在如今这个信息庞大,所有人都在受到娱乐与广告疯狂轰炸的时代,任何一个媒体,如果希望自己刊发的新闻有传播度,能被更多人看到,那么就必须吸人眼球,必须通俗而有趣,必须易懂而与人们相关,否则受众大概率根本就不会关心。

而在此过程中,一家新闻媒体还必须与其他媒体竞争。

毕竟,新闻是个有时效性的东西。其他媒体刊发了一条新闻,得了眼球,自己家没有发,就意味着在竞争中落后了一步,需要及时核实后跟发。

一条、两条新闻,尚且有时间去核实,十条、八条呢?恐怕很难有那个时间。

所以,一家媒体爆出了一条新闻,其他媒体大概了解一下,感觉情况应该差不多,就先跟着转载,便成为了一种常见情况。

可是,这样发新闻的方式,的确在客观上违反了新闻工作应该恪守的一些原则。

比如说,《新闻的十大基本原则》中提出的原则:

(1)新闻工作首先必须做到对真相负责。

(2)新闻工作首先必须忠于公民。

(3)新闻工作的本质是用核实加以约束。

(4)新闻从业人员必须独立于被报道对象。

(5)新闻必须成为权力的独立监督者。

(6)新闻必须成为公众批评和协商的论坛。

(7)新闻必须努力使重要的信息有趣并且和公众息息相关。

(8)新闻必须做到全面均衡。

(9)新闻从业人员有义务根据个人良心行事。

(10)公民也有权利向新闻媒体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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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新闻学评论》评价这本书:「科瓦齐和罗森斯蒂尔关于每条原则的议论均是言简意赅的散文精品,堪称名言警句的洞见俯仰皆是。……这本书应该成为新闻专业工作者、学生和他们所服务的公民的核心读物。」

作者:[美]比尔·科瓦齐、汤姆·罗森斯蒂尔

译者:刘海龙、连晓东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1年


我们现在见到的一些问题,即便粗略一看,也会直接触及到十条中的第一、三、八条。

某些新闻媒体,可能没有做到对真相足够负责,没有交代清楚消息来源,又没注重核实,亦或是轻信了单一的消息来源,没有多方面采集信息,最后导致新闻失衡,让受众受到某一方面信息的引导过多,甚至被误导。

但是,核实与全面综合信息需要时间,而现实中新闻工作最缺乏的,就是时间。

于是,在一定程度上,新闻行业就陷入到了一种「鱼和熊掌难以兼得」的矛盾状态当中。

一些媒体在平衡两者的过程中,常常就滑向了「减弱客观性,追求效率和热度」的那一侧。

况且,不可否认的是,新闻媒体本身往往也存在立场。

比方说私营媒体,这些媒体进入公共场域,报道新闻,指出社会问题,可是它能批评公司的领导吗?或者说,如果一家媒体的老板涉及隐秘的丑闻,新闻媒体内部会选择将其曝光吗?

领导大概率是不会允许曝光的。

可如果不曝光的话,那媒体是否就没有「忠于职责」,没有起到「公共批评」的作用?

是否就意味着它其实只是少数人的传声筒,是为领导传话、为领导隐瞒和受到领导操纵的一种社会存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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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新闻集团的《世界新闻报》因被《卫报》等媒体揭发,卷入多宗窃听丑闻,而在英国本土声名狼藉,最终于2011年7月10日停止发行。

图片来源:Wikipedia


当然,有人会提出,媒体的权力的确不该滥用,但这些问题都不难解决,只要对媒体本身和发布的消息进行严格监督,对于片面的、不客观的、虚假的新闻予以严厉惩罚,就可以了。

这个想法的方向很好,但问题在于执行层面:

谁来监督?

从一些网友的观点看,大概是想将这一权力交由行政来负责。

然而,要知道,媒体之所以被人称为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之外的「第四权」,就是由于它作为权力的独立监督者,承担着监督权力的重任。

正是由于媒体的存在,制衡权力的力量才更加完善,前三者可能出现的滥权与偏误,才在更大程度上被束缚和纠正。

一旦赋予行政这种力量,通过行政来监督媒体,媒体的监督效果就会大打折扣,乃至「新闻出版自由」都可能受到严重侵犯。

新闻出版自由,是一个从17世纪英国诗人弥尔顿在《论出版自由》中就开始强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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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版自由》是弥尔顿许多政论中最重要的一篇,是他在1644年向英国国会提出的一篇演说辞。

作者:[英]约翰·弥尔顿

译者:吴之椿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时间:1958年


马克思更明确提出,新闻出版自由是一切自由的基础。他甚至曾表示:

「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自由的每一种形式都制约着另一种形式,正像身体的这一部分制约着另一部分一样。只要自由的某一种形式成了问题,那么,整个自由都成问题。」

故而,呼吁用行政权力来监督媒体,既不理性,也难称可取。

那么,谁可能承担这一责任?

有人说,公众既然有权向新闻媒体问责,那么监督权应该直接交给公众。

有人则说,不如建立一个非政府的第三方组织,来专门对新闻媒体进行监管。

还有人表示,监督权可以交给市场,让各种言论在自由市场里经受检验,顺其自然即可。

然而,不论哪一种说法,都存有理论或执行层面的问题,无法成为多数人的共识。

因此,「谁来监督媒体」这一问题,仍是一个全球都共同面临的困境。

不过,虽然它的答案,至今依旧众说纷纭,在宏观上没有定论,但对个体而言,却是有答案的。

所有新闻媒体工作者应该明白,自己手中握有权力,不要滥用它,否则就可能会亲手酿成悲剧。

而对于普通的个人,可以在媒体发布新闻、引导舆论时,保持审慎的姿态,而在媒体显露出自己魔鬼的一面时,提出质疑和反对。

因为,就像孟德斯鸠的箴言所说的那样:

「一切权力不受约束,必将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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