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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可能将其出售(如何规避房产交易中的资金安全风险?听律师解析)

更新时间:2022-10-06 22:32:08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为维护广大房产交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月17日,合肥市律师协会邀请律师采用“以案说法”的形式为消费者维权支招。

案例1:

小珠(化名)计划购买WK房产公司开发的某小区商品房一套,WK房产公司要求其先签订《住宅认购书》,暂时不签订购房合同。2021年1月3日,小珠与WK房产公司签订了《住宅认购书》,并支付了5万元人民币,转账备注为"定金"。WK房产公司出具了收款回执,注明为“诚意金”。随后,WK房产公司提出与小珠补充签订《延期申请》,约定暂不签订购房合同,待双方协商后再定。WK房产公司暂不签订购房合同的做法,让小珠比较犹豫,考虑再三,她最终决定不再购买WK房产公司的商品房。WK房产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小珠支付余下房款。双方僵持两个月后,WK房产公司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却未退还小珠支付的5万元人民币。小珠委托律师起诉至法院,要求WK房产公司返还人民币5万元。后经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对于此案,合肥市消费者维权律师服务团成员包增春表示,《住宅认购书》的性质是预约合同,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未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是为了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WK房产公司出具收款回执,注明“诚意金”,就已经改变了双方对人民币5万元性质的约定,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不能适用定金的法律规定。

定金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金额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不属于定金。

所以,包律师建议,消费者在购买房屋时应仔细审查《住宅认购书》里的约定内容,以免在发生退房时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案例2:

刘某经某房产中介公司下属门店负责人黄某介绍,拟购买位于合肥市区的一套房屋,经商定房价等费用后,刘某与卖方王某及中介公司分别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地产中介合同》。刘某支付了一万元购房定金后,黄某多次催促刘某尽快支付首付款及其他中介费用三十余万元,并称房款是王某委托其直接收取,房款转后就尽快帮助刘某办理过户手续,否则就将房子出售给其他出价高的买房者。刘某觉得黄某是门店负责人,且老实热情值得信赖,遂将首付款及其他中介费用三十余万元转至黄某账上,没有进行资金托管。转款后,黄某数次带刘某去房产局办证,但均因种种原因未能办成。后来刘某方得知其所付款项被黄某个人挪作他用,房主王某没有收到房款,中介公司也称其支付的购房款没有汇入公司的账户,他们没收到中介费。此时,黄某负责的门店已经关闭,黄某也不知去向。此案系刘某因轻信店长黄某,直接支付房款给中介,未进行资金托管而引起的交易安全问题。后经律师协调处理,最终调解结案。

合肥市消费者维权律师服务团成员陆芝云表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陆律师给出建议,因二手房中介服务发生纠纷后,购房人可以选择:1.和中介公司协商处理,简便高效;2.寻求消费者维权机构帮助,依法投诉、接受调解处理;3.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查处中介公司的不规范服务行为;4.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签订的合同及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证据链,主张门店负责人的收款行为构成中介公司的委托行为或者表见代理,锁定中介公司的支付责任;5.依法报警处理,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通过侦查手段,查清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及资金流向等。

此外,陆律师表示,消费者购买二手房时,需谨慎选择正规、诚信的中介公司及有资质的中介人员提供交易服务;对于交易合同的条款一定要仔细阅读,对于不理解或者明显不利的格式条款,一定要求对方解释清楚、明晰责任,提出修改意见;所签订的合同务必按照《合肥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流程规范执行;不和销售方直接发生钱款交易,特别是房款不要交至中介个人账户,要按规范流程进行资金托管,谨防被骗。同时,要注意保留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交易信息,以便产生纠纷时作为消费维权的证据。另外,维权过程如有需要,也可寻求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的帮助。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汪艳

编辑 王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