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体育资料 > 世界杯网路转播权(在公共场所直播世界杯球赛侵权吗?)

世界杯网路转播权(在公共场所直播世界杯球赛侵权吗?)

更新时间:2022-10-06 20:25:03

四年一届的国际足联世界杯正在俄罗斯如火如荼地进行。足球是世界第一大运动,足球世界杯也是世界各国球迷共同的节日。许多球迷喜欢到酒吧、烧烤摊等公共场所看球,分享球队进球的喜悦,分担失败的失落。

世界杯网路转播权(在公共场所直播世界杯球赛侵权吗?)

那么,酒吧等公共场所面向公众传播球赛直播是否构成侵权呢?回答这个问题,应首先回答一下几个问题:

1

球赛是什么?(足球比赛在著作权法上的定性)

球赛不是作品。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的智力成果。作品的一个很重要的特征,是它具有独创性,是人类思想智慧的表达。

  • 足球比赛是双方球员依据比赛规则所表现的身体的动静,存在很多客观限制因素,它是竞技体育活动,展现的是足球运动员的身体力量和踢球技巧,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世界杯网路转播权(在公共场所直播世界杯球赛侵权吗?)

因此,一场完整足球比赛只能被认定为对客观事实的记录,虽然导播对于镜头的选取,瞬间的把握有一定的艺术化的编排与考量,但我们因为独创性不足而不认为其是作品。

但同时应当注意到,足球比赛节目除了对于比赛的记录,还有解说员的解说,这属于口述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2

球赛受什么法律保护?

足球比赛不是作品,自然不能享有著作权,但《著作权法》不仅规定了对作品的保护,还规定了对作品之外的其他客体的保护,如表演者的表演、电视台的电视信号等。

这些客体不能称之为作品,但与作品往往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样是人经过艰苦劳动取得的无体成果。他们的创造者应当享有一定专有权利,在学理上,我们称之为邻接权。

世界杯球赛涉及到的邻接权主要有广播组织权与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其中,与直播直接相关的邻接权是广播组织权

广播组织权的客体是节目的信号(signal),而不是电视面向观众发射的声、光,因此,在公开场合面向观众直播世界杯球赛不构成对广播组织权的侵害。

《罗马公约》明确规定广播组织有权许可或禁止在收取入场费的的公众场所中向公众播放电视节目,但中国的《著作权法》没有相关规定,因此,无论是收取入场费的酒吧,还是不收取入场费的大排档,世界杯期间向顾客播放电视直播的行为都不构成侵权,老板和顾客都可以安心看球了。

3

拓展:与世界杯球赛有关的相关邻接权分析

世界杯由国际足联举办,对于球赛享有原始的录音录像、转播的权利。国际足联设有电视部门(FIFA’s TV Division),负责相关的授权活动。所有国际足联赛事的播放权,包括国际足联世界杯和国际足联女足世界杯,都通过国际足联在瑞士苏黎世的电视转播。这一原始信号,再授权给世界各国的广播组织进行转播,将球赛呈献给各国观众。

世界杯网路转播权(在公共场所直播世界杯球赛侵权吗?)

© FIFA

在本次世界杯,国际足联在中国大陆地区将相关权利授权给了中国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对外称中央电视台)与其他几家电视台、电台。其中,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享有电视、广播、移动终端、网络四个传播途径的权利,其他几家媒体只享有其中的一项权利。中国移动旗下的咪咕和阿里旗下的优酷先后宣布获得央视世界杯转播权,两家企业和央视一样享有网络转播权。

应当注意的是,广电总局对世界杯赛事直播进行了明确和通知,根据互联网电视管理的181号文中对于直播业务的管理要求,2018世界杯比赛不允许在互联网电视平台上进行赛事的直播和延时播出,否则都属于违规,只能在赛事结束后提供比赛点播服务。

简单地说就是:咪咕和优酷可以在自家的APP、IPTV与网站上直播世界杯比赛,但不能在自家的网络电视平台直播。魔百和、天猫、以及我们家里的电视盒子等只能按照广电的要求提供比赛点播服务。

可见,广电总局对于两家媒体获得的“网络转播权”进行了限制,对于其他未获授权的媒体进行了警告。

中国大陆广播组织者从FIFA获得的世界杯比赛的转播权情况
fifa/about-fifa/official-documents/tv/index.html#RightsLicens

世界杯网路转播权(在公共场所直播世界杯球赛侵权吗?)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网络转播权”这一邻接权的内容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限定,使得两家民营媒体的网络传播权受到了限制。但从世界杯进行到现在的状况来看,中国大陆世界杯赛事转播的市场运行有序,权利保障良好,是值得肯定的。

从世界范围来看,无论是《罗马公约》还是TRIPs协定,均未对球赛这种非作品的文化产品的互联网传播行为做出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在努力制定一部能够在网络时代有效保护广组织的国际条约。

但是,各国广播组织的发展并不均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就相关问题分歧巨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条约的谈判已有十余年,仍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因此,在网络直播、转播的版权保护方面模糊。我们期待国内的立法、司法解释能够与时俱进,使得这一权利得以明确,保障网络媒体、用户的权利,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

来源:法律读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