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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重几秒生效(中问|讼·中问·法|错误刑事裁判受害者法律救济指引篇之(七))

更新时间:2022-10-03 04:26:49

中问|(七)关于错误刑事裁判受害者及其家属可否接触证人的思考

举重几秒生效(中问|讼·中问·法|错误刑事裁判受害者法律救济指引篇之(七))

导言:证人证言是刑事案件中常见的定案证据之一,其具有极强的主观性与不稳定性的特征;其内容的客观性、真实性容易受到侦查人员询问方式的影响,进而形成虚假不实证词,由此导致审判人员认定事实错误,造成冤假错案。

那么,在冤假错案已造成的情况下,当事人及其家属可否通过接触证人,了解证人取证过程是否存在非法取证情形呢?本期将就接触证人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应注意事项进行探讨,以期为申诉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一定的思路。

一、 与证人接触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1. 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2.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1. 第四十四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2. 第六十四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

第十五条 证人反映其本人或者近亲属受到威胁、侮辱、殴打或者受到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关于接触证人行为违法与否的思考

前述法律规定已明确禁止相关人员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不正当接触证人,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正当接触证人的行为应不在法律禁止范围之内。因此,当事人及其家属在相关错误判决已生效后正当接触证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该等接触行为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三、 接触证人存在的风险

控方证人多数情况是做了不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言,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及其家属接触证人则存在较大的风险:

1. 多数情况下,证人是不愿意与当事人及其家属接触,如果当事人及其家属不顾及证人的意愿,则相关证人可能会直接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当事人及其家属骚扰证人,这可能导致当事人及其家属被追究法律责任。

2. 当事人及其家属接触证人,多数是希望证人能够改变证词。但鉴于证人已对公安机关作出相关证词,若其变更相关证词,则可能面临被公安机关追责的风险。因此,多数证人不会同意改变证词;即便同意改变证词,后续也可能会在公安机关的追责压力下,将改变证词的相关责任推卸给当事人及其家属,由此当事人及其家属将陷入法律风险中。

四、 如认为证人证言涉嫌非法取证的,应如何调查取证?

(一)当事人或其家属如认为证人证言涉嫌非法取证的,可通过如下途径进行申诉处理:

1. 向公安机关督察机构举报;

2. 向上级公安机关举报;

3. 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4. 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

以上路径具体可详见错误刑事裁判受害者法律救济指引篇之(一)。

(二)如当事人及其家属选择直接向证人了解情况,则应注意如下事项:

1. 应关注证人的配合意愿,如证人不愿意配合,不可采取强硬的态度或与证人发生冲突。

2. 应注意接触场合,优先选择证人指定的场所。

3. 应注意交流方式,避免被认为存在引诱、威胁等方式致使证人作出不实陈述。

4. 应注意固定证据,如采取录制视频、录音等方式固定双方每次的沟通过程。

特别提示:本文及其内容仅为探讨交流使用,不构成专业的法律建议或意见。故,当事人在遇到具体法律问题需要法律建议或专业分析时,可与本所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