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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被门砸身亡(悲剧 | 湖南长沙一名小学生被撞身亡的社会和法律初步思考)

更新时间:2022-10-02 15:49:57

文/管车侠



根据《重庆日报》“上游新闻网”报道,5月18日17时30分许,湖南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街道映日路与踏雪路交汇处斑马线附近,发生一起公交车撞倒学生的交通事故。

小学生被门砸身亡(悲剧 | 湖南长沙一名小学生被撞身亡的社会和法律初步思考)

在这起舆情事件中,根据现场知情者刘某介绍,被撞学生是长沙市岳麓区实验小学东校区二年级学生。

从他的反馈判断,发生交通事故之际,正好这所小学的放学时间,按照出行的物理距离剖析,大概率上,这名小学生是在学校门口出来后,从踏雪路北侧,在通过马路时被公交车撞击倒地。

根据“上游新闻网”和多名现场知情者提供的信息显示,涉事公交车车身前面印有“众旺公交”字样,车牌号为“湘A02805D”。

管车侠在公交车身右前轮下方,看到了一名身穿绿色服装、背着蓝色书包,脚上穿着运动鞋子,手脚散开面部朝地,趴在路面上。

让人揪心的是,在其他的渠道查到的视频显示,那名趴在地面的学生,较长时间没有动静,极可能已经失去知觉。在现场,已有交警进行秩序维护和勘察,涉事的公交车右侧,前后两扇门都是正常打开。

(延展:根据长沙市岳麓区相关部门透露,这起公交车事故案的孩子是系岳麓区实验小学东校区一名二年级男生。在发生问题后,经过现场勘察,随即送往附近湖南航天医院抢救。然而,是三个小时之后的晚8时许,根据湖南航天医院急诊室工作人员证实,这名已经去世:“傍晚是听说有个小朋友要送我们这里抢救,但没有送过来,后面我们问了一下,已直接送太平间了”,摘自《上游新闻》)

来自“上游新闻”的信息证实一个让人难受的结论:“岳麓区实验小学门前,屡屡发生公交车撞倒学生。”根据来自其他渠道的信息佐证,在相同的地方,两个月前,也发生了一起公交车撞伤学生事件。

根据管车侠对以“公交”、“撞击”为关键字等相关信息的深度检索,找到了当时事故的部分资料。

原来,在两个月前,曾有一位紧挨这个事故高发地的梅溪青秀小区住户罗某,据他介绍,当时是3月24日早上7点多,他即将参加中考的女儿小罗骑自行车过马路时,结果,小罗被公交车撞倒致锁骨骨折。不过,幸运的是,经过近2个月的治疗,现在的女儿小罗已出院。

然而,让罗某闹心的是,女儿小罗却因此错过2022年的中考,因为一次因为别人的问题,自己的孩子小罗,在莫名其妙之中,就失去了当年中考的机会,这让罗某非常的不满,凭什么要让自己的孩子失去和同龄人一起竞争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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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错,步步错,这种时空上的错位,留给孩子的,极有可能是永远的缺憾,...

那么,为什么会在同一地方接连出现相同的交通事故,究竟是客观的地理、科技、天气,还是人为的原因,中间是否存在管理和制度的空白点?

管车侠根据各种可靠的信息判断,在这个交通事故多发点附近,有一座公交车车站,基于对普通人的心理认知轨迹分析,在看到目标后,极有可能与这名公司司机提高车速,快速进站有关。

来自包括“上游新闻网”等多家媒体对公交车车况、现场道路的反馈,可以清楚看到,车况路况均在可操控范围之内,而且当时并没有突然爆发不可逆转的客观事件,这起交通事故的症结应该是公交车司机的主观操作和个人心态变化共同作用所致。

实际上,不止是长沙,在较长的时间里,很多地方的公交司机都有类似的驾驶经历,“多拉快跑”是其具象化的特征。这表明,在一部分公交司机的认知里面,仍然存在浮躁且侥幸做事的心态、惯性,对于这个每天承担数百人、甚至上千人生命财产安全重担的公共服务岗位而言,如果没有深彻的法律和规则意识,又如何遏制得了类似悲剧的重演?

(拓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在该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完)

注:管车侠原创,文中图片,引自相关媒体,特此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