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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铝篮球队为什么不能升cba(解析“凤铝事件”一场闹剧尴尬收场 ,折射体坛制度缺失)

更新时间:2022-09-21 10:45:02

事件始末

2008年7月5日,全国男子篮球联赛(NBL)比赛全部结束,广东凤铝获得冠军,天津荣钢获亚军,青岛双星获季军;

凤铝篮球队为什么不能升cba(解析“凤铝事件”一场闹剧尴尬收场 ,折射体坛制度缺失)


  8月7日,CBA联赛准入评估小组完成了对上述三家俱乐部的评估,三家俱乐部均通过了评估;

  9月4日,CBA联赛委员会通过投票表决决定,天津荣钢获得2008-2009赛季CBA联赛的参赛资格,青岛双星获得替补资格;

  9月5日,凤铝俱乐部到中国篮协,以诉诸法律相威胁,要求中国篮协更改联赛委员会的表决结果;

  9月6日,凤铝俱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质疑投票决定俱乐部参赛资格的合法性,认为投票过程存在“暗箱操作”;

  9月8日,CBA联赛办公室负责人就凤铝俱乐部的质疑发表四点回应;

  9月13日,凤铝俱乐部到中国篮协要求更改投票结果;

  9月21日,鉴于北京奥神俱乐部未通过准入评估,青岛双星替补获得下赛季CBA参赛资格;

  9月23日,凤铝俱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宣布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9月23日,中国篮协发表《关于广东凤铝俱乐部准入问题的5点声明》;

  10月6日,凤铝俱乐部向国家体育总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中国篮协的准入决定;

  10月7日,CBA联赛委员会对下赛季参赛球队再次进行投票,天津荣钢获得25票,青岛双星获24票,广东凤铝0票,之后16家俱乐部发表《联合声明》;

  10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对凤铝俱乐部的申请给出正式回复;

  10月22日,凤铝俱乐部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对中国篮协的诉讼状;

  10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凤铝俱乐部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诉讼条件,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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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日,凤铝俱乐部宣布退出中国篮协组织,并发表“退出声明”;

  11月3日,中国篮协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说明有关情况。(据新华社)


详细情况说明

2008年4月7日,NBL第一阶段比赛结束,宁海赛区天津获得第1名,张家港赛区青岛获得第1名,凤铝位列该赛区第4名。7月5日,NBL第二阶段的比赛结束,广东凤铝获得冠军,天津荣钢获亚军,青岛双星获季军。而早在此之前,CBA联赛委员会在千岛湖会议上通过了《2008-2009赛季CBA职业联赛俱乐部准入实施方案》。8月7日,CBA联赛准入评估小组完成了对广东凤铝、天津荣钢与青岛双星的准入评估工作,三家俱乐部均通过了准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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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CBA联赛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当天会议代表25人,正式投票委员一共16名。需要说明的是,当天一位中国篮协的委员临时有急务未能出席,致使有表决权的人数没有达到规定的17人,这留下了隐患。会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就上述三家俱乐部谁将拥有2008-2009赛季CBA联赛的参赛资格进行表决。投票结果:天津8票,青岛7票,凤铝1票。这样,天津荣钢获得参赛资格,青岛双星获得替补参赛资格。

必须强调的是,当时篮协非常希望奥神男篮回归联赛,但考虑到奥神与篮协之间的巨大矛盾,在这次会上委员们临时提议,一旦奥神没有回归,那么应该选出一个候补资格,而这个临时动议并不符合规定。这也成为日后纷争的焦点。

9月5日,凤铝俱乐部到中国篮协,以诉诸法律相威胁,要求中国篮协更改联赛委员会的表决结果,但其以俱乐部内部原因为由拒绝篮协让其提供书面申诉材料的要求,在和篮协工作人员谈话时,甚至偷偷采取录音手段。次日,凤铝俱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质疑投票确定俱乐部参赛资格的合法性,认为篮协是临时将升级依据由准入制改为“投票公决”,俱乐部从不知道有投票表决一说。此外认为篮协实际上操控着过半票数,投票过程存在暗箱操作,并表示要状告中国篮协。13日,凤铝俱乐部第二次到中国篮协,要求篮协更改投票结果。联赛办公室负责人再次要求凤铝按申诉程序提交书面材料。

9月21日,鉴于北京奥神未通过准入评估,失去CBA联赛参赛资格,青岛双星篮球俱乐部替补参加2008-2009赛季CBA职业联赛。

9月23日,凤铝俱乐部在广州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宣布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权。其律师表示要质疑“CBA联赛的合法性”、“CBA联赛准入规则合法性”以及“现有16家俱乐部是否合法进入”。质疑现有这些球队:“是堂堂正正从大门进来的呢?还是从烟囱进来的呢?”

10月6日,凤铝俱乐部向国家体育总局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总局依法行使监督权力,撤销中国篮协关于2008-2009赛季CBA联赛俱乐部的准入决定,确认广东凤铝篮球俱乐部具有2008-2009赛季CBA联赛的参赛资格。凤铝俱乐部在申请中质疑《CBA联赛委员会章程》的合法性。

10月7日,CBA联赛委员会在北京召开,全体委员对“凤铝事件”进行了讨论, 25名委员再次无记名投票表决:天津荣钢25票、青岛双星24票、广东凤铝0票。会后16家俱乐部发表《联合声明》。眼看犯了众怒,10月10日,凤铝俱乐部改了口风:16家俱乐部声明的内容,与凤铝俱乐部的主张并无矛盾,凤铝俱乐部质疑的不是CBA联赛的合法性。

10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对凤铝俱乐部的申请给出正式回复。并不满意的凤铝俱乐部于22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对中国篮协的诉讼状。10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凤铝俱乐部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

11月2日,凤铝俱乐部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退出中国篮协组织”,并发表长篇“退出声明”。3日,中国篮协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说明有关情况,澄清“凤铝事件”真相。到此轰动整个中国体育界的“凤铝事件”以凤铝俱乐部退出篮协组织委结局宣告结束。

当时有媒体便表示,凤铝事件是一场两败俱伤的战役。的确,凤铝俱乐部不但没有成功进入CBA,而且还永久的离开了中国职业篮球赛场;中国篮协尽管顶住了巨大的压力,但其的公信度一度陷入了巨大的危机之中。用白岩松的话说:“凤铝事件,透露出顺境中的中国篮协让人不安的固执与自负。”

中国篮球职能部门问题

事后,当时中国篮协掌门人李元伟也总结了中国篮协在前期工作中造成日后纷争的三大失误:第一,9月4日出席会议的联赛委员人数缺一人而未达到法定人数;第二,决定替补俱乐部的程序与表决方法存在瑕疵,通过临时动议时不够慎重;第三,准入办法中确有不明确和不完善的地方,容易造成歧义与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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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凤铝事件”的争议焦点在于由CBA委员会以投票的方式拒绝凤铝俱乐部的准入是否合法。这一争议又可分为了两个方面,即其一,投票方式本身是否有合法依据;其二,凤铝俱乐部事先是否知晓将以这种方式决定准入。对于该争议的第二个方面,鉴于中国篮协和凤铝俱乐部各执一词,外人难以知悉真实情况,因此笔者在此仅将考查对象限于投票方式本身。在笔者看来,这一建立在投票表决基础之上的准入制度存在明显瑕疵。

第一,CBA现有的文件中并未规定以投票方式决定俱乐部的准入。

按照中国篮协的说法,《准入实施方案》是NBL评估俱乐部准入的依据。然而,从《准入实施方案》来看,只规定了将有三家俱乐部具有准入评估资格,以及评估所主要考查的各个方面,但究竟如何从这三家俱乐中选择一家参加CBA联赛,则付诸阙如。对于如此关键的问题,《准入实施方案》居然“遗漏”了,不知是重大疏忽还是有意为之,实在让人费解。这正是广东凤铝的矛头所指。而根据CBA负责人在争议发生之后的解释,投票的依据在于《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委员会章程》中的规定,即“凡涉及联赛重大事宜,均需要通过联赛委员会表决通过”,其中就包括俱乐部的准入,同时《准入实施方案》第4条规定“所有参加或申请参加联赛的俱乐部必须承认或遵守《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委员会章程》……”,因此可适用投票表决程序。然而这一解释的说服力是值得怀疑的。首先,笔者对《章程》进行了核对,并未发现其中有上述“凡涉及联赛重大事宜,均需要通过联赛委员会表决通过”的规定。其次,《章程》第13条对联赛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责做了多达10项的穷尽式的列举,其中并未明确指出对某家俱乐部的准入也应由联赛委员会投票表决。如果说这10项职责中还有和准入制度能沾上边的话,也只有第7项“审议批准联赛组织管理运行方案”。然而,“方案”一词系指“工作的计划”或“制定的法式”,比如《章程》第25条规定的“俱乐部加盟联赛的准入条件和退出制度”即属这类“方案”,而某家特定俱乐部的准入则不应被解释成一个“方案”。据此可以认定,CBA现有的文件本身并未给投票方式以足够的合法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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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CBA委员会的投票程序不合法。

根据《章程》第21条的规定,联赛委员会会议在出席委员人数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时,可以举行会议并进行表决。由于2008年9月4日在联赛委员会开会表决时,全体成员为25名,这意味着应至少有17名委员出席,否则根本不能举行会议,更不用说进行表决了。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当时有表决权的委员仅16人,人数未达

到三分之二。因此,即便建立在投票方式上的准入制度是合法的,该次投票也会应为程序上的不公正而有违前述相称性原则的要求。

第三,CBA的准入标准模糊不清。

尽管《准入实施方案》也模仿欧美国家职业体育联赛的做法,对俱乐部的准入设置了各种经济标准和治理结构上的标准,但不同的是,达到这些标准并不意味着获得准入,按照CBA联赛办公室的说法,最终还需要“综合考虑”两个方面,即“俱乐部可持续性发展原则”和“联赛可持续性发展原则”。然而,上述两个原则无论在《准入实施方案》或是《章程》中都无任何明文规定,它们究竟有何内涵与外延,只能依靠决策者随时随地的单方面解释,既不透明,也不具有可操作性,更缺乏公信力。这样的准入制度不但让申请者无所适从,也很容易被有权投票者利用,作为其限制竞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直到《声明》中,中国篮协才对上述两个“可持续发展原则”做了解释,即综合考虑俱乐部产权明晰、资金状况、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制度完善、运作规范、训练基地设施、竞赛管理、赛事和市场推广专职人员的数量、经验和能力,俱乐部运动成绩、梯队建设、人材输送,以及俱乐部地域分布均衡、符合联赛发展战略布局,有利于联赛市场开发、符合联赛和赞助商的利益等。不过,在上述这些考虑因素中,相当一部分实际上已经明文规定在《准入实施方案》之中了,又何必重复罗列呢还有些因素,比如符合联赛和赞助商的利益,究竟是否有客观标准联赛和赞助商的利益难道必然是一致的么如果不一致该如何处理实际上中国篮协并未解释清楚。俱乐部地域分布均衡、符合联赛发展战略格局倒是两个具有合理性的因素,因为如果把整体的CBA联赛当作一件产品看待的话,为了这件产品的顺利生产而对个体的俱乐部做出一定程度的限制是可以接受的,然而它们既然没有在事先就明文列入《准入实施方案》,因此就不应作为评判准入的依据。从某种意义上说,CBA的准入制度是一个“怪胎”:它在表面上照搬了美国职业体育联盟的封闭模式,但又没有完全放弃欧洲体育模式中的升降级制度;它一方面强调申请者的竞技水平,另一方面又不是“唯成绩论”,但最终没有明确究竟申请者如何才能获得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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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从反垄断法角度来讲,CBA的准入制度有着明显的瑕疵,实际上是中国篮协滥用行政权力,限制俱乐部间的竞争的一种表现,应被认定为构成了《反垄断法》第37条所禁止的行政垄断行为。若想在将来免受《反垄断法》的制裁,中国篮协就应该顺应国际潮流,进一步完善其准入机制,取消单纯的投票表决规则,设置更加透明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使得达标的俱乐部都能顺利参加联赛的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