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体育头条 > 中超通知书号是什么(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中超通知书号是什么(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更新时间:2022-08-12 20:31:32

中超通知书号是什么(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18-11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超控股”)近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8)苏02民初577号及传票等诉讼材料。

一、案件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决撤销中超控股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中超控股承担。

3、案件事由:

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集团”)持有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超控股”)216,634,030股,占公司总股本17.08%。截至2018年9月27日,中超集团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连续90日以上,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规定。

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均未对中超集 团提请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进行回复。中超集团依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8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罢免黄锦光先生董事长的议案》、《关于罢免黄润明先生董事的议案》、《关于解聘董事会秘书黄润楷先生的议案》等议案。原告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认为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错误,投票计票错误,该次决议应当被撤销。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已由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将于2019年1月10日开庭。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详见2018年10月18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info)《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由无锡市行政审批局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工商变更材料审查后,于2018年10月19日完成了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备案的工商变更登记。

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info),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参加诉讼,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