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体育百科 > 业余篮球比赛全场得多少分(是意外还是故意伤人?15岁“篮球少年”被索赔4.8万元,法院判了)

业余篮球比赛全场得多少分(是意外还是故意伤人?15岁“篮球少年”被索赔4.8万元,法院判了)

更新时间:2022-08-08 10:35:32

据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23岁小伙和15岁少年分别组队打业余篮球比赛,

比赛中小伙受伤,

牙齿脱落、嘴唇撕裂,

于是起诉少年,索赔4.8万余元。

篮球场上受伤,该不该适用“自甘风险”?

少年感到有些“冤”,小伙却又很气愤。

到底真相如何?

近日,花都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业余篮球比赛全场得多少分(是意外还是故意伤人?15岁“篮球少年”被索赔4.8万元,法院判了)

信息时报资料图,图文无关

事件推演

伤者牙齿被打掉

23岁的陈刚(化名)是广州一家公司的经理,爱好打篮球。去年8月22日晚上8点半,陈刚作为A队队长及队员,与15岁少年小天(化名)所在的B队在花都区某村村委篮球场进行了一场业余篮球比赛。经商定,双方各出一位裁判员,比赛中两队采用联防战术(队员依据自身球队角色在固定范围内站位防守)。

法院认定,第一节比赛中,陈刚未上场,小天有上场参加比赛。在比赛过程中,B队某队员因违规,被A队派出的裁判员吹罚技术犯规,小天随即表现不满裁判判罚的情绪。在第二节比赛时,陈刚参加了比赛,刚刚上场两分钟左右,A队某队员投球未进,B队队员抢到篮板球,快传到中场准备反攻。因该篮板球是快传至中场,反应时间很短,两队大多数队员(包括小天及陈刚)基本还处于之前争抢篮板的场地。

此时,小天仍是之前争抢篮板球时面对篮筐背对陈刚的站位,球快传到中场时,小天突然由前述站位动作跳起后转身,以左手握拳击打到未移动跳跃的陈刚嘴唇,导致陈刚受伤。之后,陈刚多次到某口腔门诊部治疗。

陈刚称,当时被击打后,因剧烈疼痛瞬间掩面,上唇大量出血并且上颚1颗牙齿松动错位,1颗牙齿完全脱落。此时,小天不仅未及时关切他的伤情、表示歉意,反而戏谑性地调侃他的牙齿嗑得他手背好痛,且伴有其他嘲讽之言。

陈刚说,基于队长身份,他努力保持克制,也因嘴部红肿、疼痛难忍并未多言,径直下场休息。在随后的比赛中,小天在第三节又碰撞A队另一队员,致其上唇破皮。

交涉

索赔遭拒 诉至法院

在治疗过程中,因治疗费用较大,陈刚通过微信与小天的父亲沟通,但对方“不置可否”,认为此事故按自查的法律法规属于合理的篮球对抗风险,不需承担任何责任进而拒绝沟通。陈刚表示,之后他向派出所报案,希望获得赔偿,可对方仍坚持不需赔偿,双方不欢而散。

“小天身高178厘米左右,体重130~140斤,与原告并无明显的体形差距,且与成年人心智已无差别,若非负气故意为之,不会造成如此严重伤势。”陈刚一气之下诉至法院,向小天及其父亲索赔4.8万余元。

他表示,“希望通过法院的判决,以法律法规明确每个人的行为规范,尤其是引导未成年人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以期在日后的各类运动中,每个人都能在合理对抗中自觉保护他人更是保护自己,塑造积极向上、和谐友善、有竞争更有保护的体育精神。”

反驳

小天父子称“故意击打”是污蔑

小天父子答辩称,小天没有存在故意、重大过失及过错的行为,不需向陈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陈刚的受伤是在篮球对抗比赛过程中意外碰撞导致,属于意外事故范畴。

“小天与陈刚互不相识,从不来往,只是在打篮球友谊赛时见过。当时小天才15周岁,是一名初中生,是未成年人;陈刚已满23周岁,比小天年长8岁,是成年人,作为A队的队长,陈刚本身应当非常了解篮球对抗比赛的激烈、危险以及预知到会发生碰撞与意外受伤,且愿意承担该风险才会参加比赛。”小天父子认为,若陈刚当时注意与球员保持安全距离、意识到对抗危险性,就应该与起跳抢球的球员保持一定的距离,那么就不会发生本次事故。

答辩意见称,小天父亲曾代表儿子与陈刚沟通补偿医疗费事宜,但对方要求承担全部费用,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原告‘污蔑’被告小天是故意握拳击打他,从而把全部责任归责于小天,在小天完全没有过错且未能预判会碰撞到原告的情况下,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这不符合体育精神、不符合公平原则,对于一位未成年人来说,也是非常不公平的。”

庭审

证人称小天“坐在场边笑”

陈刚的受伤到底是意外碰撞还是小天故意为之?庭审中,陈刚申请了证人出庭。“我作为小天的队友,并作为第二节的裁判。当时我在后场,原被告在前场,我看到小天跳起来一拳打到了陈刚,我认为小天是有意打陈刚的。我当时看到陈刚受伤,就去看什么情况。我还看到小天没有立即去安抚原告,还坐在场边笑。”2004年出生的小成(化名)说。

1997年出生的李方(化名)是陈刚的队友,他说:“我当时是去抢篮板,转身看到小天的拳头打到陈刚,陈刚捂住了嘴且出了很多血,我就冲过去看下怎么回事,还看到小天和他的队友在笑。”

判决

法院:属故意伤害,应当赔偿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本案中,陈刚与小天自愿参加双方共同组织的业余篮球比赛,在篮球比赛过程中,小天用拳头向后打到陈刚嘴唇,造成陈刚受伤,即导致陈刚一颗牙齿脱落及嘴唇撕裂。

本案争议焦点是小天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侵权。小天故意转身向后击打陈刚的事实已由证人小成(当场比赛的裁判员)、李方的证言佐证;小天在陈刚受伤后表现出无所谓的态度和在一边嬉笑,并一直未安慰陈刚和表示歉意;小天在本场后续比赛中再次打伤对方的另一队员;双方在比赛时并未争抢篮球,按常理双方不会发生剧烈的撞击,此时,篮球已被传至中场,小天起跳向后扬手击打到陈刚的行为不具有合理性,小天对其行为也未作出合理性解释;小天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行为属于意外事件。因此,结合案件事实及原被告的证据证明力的对比,法院认为被告小天属于故意伤害陈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陈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体育活动具有一定危险性,并自行承担该文体活动存在的风险及后果,但由于小天故意用拳头击打陈刚,造成陈刚受伤,因此,小天应对陈刚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小天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发现其有财产可赔偿,故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法院近日一审判决,小天的父亲赔偿陈刚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