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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富金石(北京中富金石三宗违规遭整改 营销人员虚假宣传业绩)

更新时间:2022-11-03 23:27:57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8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3号)显示,北京中富金石咨询有限公司在业务推广、服务提供环节存在留痕档案缺失情况;公司部分营销人员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过程中,存在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公司部分不具有投顾资格的员工向客户提供了证券投资建议三宗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现责令其进行全面整改,暂停新增客户6个月。

行政处罚依据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北京中富金石咨询有限公司)

〔2019〕33号

关于对北京中富金石咨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措施的决定

北京中富金石咨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公司在业务推广、服务提供环节存在留痕档案缺失情况;二是公司部分营销人员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过程中,存在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三是公司部分不具有投顾资格的员工向客户提供了证券投资建议。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进行全面整改,暂停新增客户6个月。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开展全面整改工作,严格落实《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按月向我局报送整改进度情况,于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