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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会的音像制品有哪些(迎冬奥·浅谈国际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保护)

更新时间:2022-07-17 06:18:56

随着北京2022年冬奥会脚步的临近,如何保护奥林匹克和残奥会知识产权已引起法律、体育及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的广泛关注。1月20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国家版权局联合发布北京2022年冬奥会“版权保护集中行动”暨“版权守护计划”。该计划指出,国家有关部门将运用行政、刑事等多种手段集中整治各类非法传播冬奥会赛事节目及相关活动的行为,严厉打击各类涉冬奥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本文将围绕冬奥会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保护,从开幕式节目视频的作品属性、赛事直播画面的法律性质、背景屏幕直播赛事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等角度作以简要介绍,以期使社会公众了解、参与和支持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版权保护工作。

一、北京冬奥会有关权益及授权

奥运会是国际奥委会的专有财产,国际奥委会不加限制地拥有涉及该运动会的全部权利,特别是但不限于下列各项:奥运会的组织、利用和市场开发;授权拍摄奥运会静态和动态图像以供媒体使用;奥运会音像制品的注册;以已知的或未来开发的任何方式转播、传输、转发、复制、展示、传播、开放或以其它方式公开含有奥运会音像注册或录制内容的作品或信号。其中包括任何与奥运会、奥林匹克运动或其组成部分相关联的视觉或听觉上的表现形式以及国际奥委会、国家(地区)奥委会和/或奥组委委托制作的与奥运会相关的音乐作品、音像作品或其他创造性作品。根据《主办城市合同》,国际奥委会授权北京冬奥组委在北京冬奥会筹办过程中创造相关财产。

国际奥委会和北京冬奥组委各层级赞助企业、持权转播商,根据与国际奥委会或北京冬奥组委签署的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可以商业使用有关权益;特许生产商、特许销售商根据特许协议的约定,就特许事项享有有关权益。

二、持权转播商之“守门人规则”

奥运会的电视转播蕴含极大的商业价值,遵循“守门人规则”,即在某个特定的区域内,国际奥委会将与奥运会赛事转播相关的权益授予被授权方,这些被授权方即持权转播商,亦被形象地称为“守门人”。作为持权转播商以外的第三方,在没有得到“守门人”的同意下,均不得参与赛事转播相关的经营和商业活动。

一些视频网站未经许可盗播国际体育赛事节目,由此引发的纠纷不断。其中,著作权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四种:一是网络上传播与赛事相关的电视节目,比如开幕式画面;二是网络传播赛事画面截取的若干个短视频,比如进球画面;三是网络同步直播广播电视组织制作的节目信号承载的画面;四是利用赛事直播画面制作点评节目。

三、体育赛事著作权知识知多少

(一)开幕式节目视频的作品属性

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开幕式节目视频是否归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2020年《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一方面,奥运会开幕式主题统一、表达连贯,在表达主题思想、刻画人物形象、营造现场气氛时将现代科技和主题精神相结合,这些巧妙构思和极富特色的表达方式带给观众丰富的视觉享受和美的体验;另一方面,这些表达不是按照特定的模式进行的唯一性表达,并不是单纯的智力机械性的或智力技艺性的劳动,相反在节目内容的编排和设计、现场灯光和配乐的选取、对参与者表演活动的指导等方面都反映了参与创作者独特的安排和个性化的选择,体现了创作者较高程度的创造性。而且奥运会开幕式完全可以固定在一定载体上进行再现、传播。综上,北京冬奥会开幕式节目视频应当被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予以保护。

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七条,奥运会是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专有财产,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拥有与之有关的全权利和数据,特别是,而且不加限制地拥有涉及该运动会的组织、开发、转播、录制、展示、再创作、获取和散发的全部权利······“北京2022年冬奥会”开幕式作为北京冬奥会的组成部分,国际奥委会享有其著作权。国际奥委会授予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的“网络传播权和互联网互动点播权”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和特征。因此,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是经授权的北京冬奥会开幕式著作权人,独家持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在中国大陆及地区的全媒体权利及转授权权利。

(二)赛事直播画面的法律性质

关于体育赛事直播公用信号承载的连续画面的法律性质,理论界存在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之争。笔者认为,赛事直播画面的法律性质不能一概而论。一般而言,对于由多个机位拍摄的体育赛事节目,如制作者在机位的设置、镜头切换、画面选择、剪辑等方面能够反映制作者独特的构思,体现制作者的个性选择和安排,具有智力创作,可认定其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要求,在同时符合其他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即可认定为视听作品。但对于仅通过简单的机位设置、机械录制的体育赛事节目,由于在镜头切换、画面选择等方面未体现制作者的个性选择和安排,则不宜认定为视听作品。

北京冬奥会等国际体育赛事的项目极具观赏性或对抗性,为适应直播、转播的要求,该类赛事节目的制作方需充分运用多种创作手法和技术手段。从该类赛事节目的制作过程来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一是摄制准备,制作者需要在赛事现场对摄制场景、拍摄范围、机位定点以及灯光音效等进行选择和安排,该步骤需要对赛事规律、运动员的活动范围等作出充分预判;二是现场拍摄,制作者在拍摄采集时需要对镜头定焦、拍摄视角、现场氛围等进行选择和判断,为了全方位捕捉现场精彩画面,经常需要进行多镜头分工配合;三是加工剪辑,制作者运用包括数字遥感等技术在内的多种计算机程序,对不同摄像机采集后的赛事视听内容进行选择、加工和剪辑,并将视听内容对外实时传送。前述制作过程必然要求主创人员根据创作意图和对赛事节目制作播出要求的理解作出一系列个性化的选择和安排。

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的保护方式与权利范围不同。视听作品的作者享有四项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若干项著作财产权,权利范围广泛,保护期限较长。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则享有邻接权,具体为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三)背景屏幕直播赛事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基于保护奥林匹克品牌价值及市场开发的需要,国际奥委会对奥林匹克财产的保护要求很高。尽管如此,国际奥委会并不要求对奥林匹克财产实施“绝对保护”,对涉奥财产的使用也有类似于知识产权法中“合理使用”(Fair Use)的情形,即明确对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某些特定使用奥林匹克财产的行为予以认可。大体上讲,下列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涉奥财产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新闻和政治评论;传记性提及或事实性引用;编辑使用;有限的教育用途;艺术表现(始终以非商业方式);与地理或文化相关的事实,比如奥林匹克半岛、奥林匹克山脉等。

合理使用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避免著作权人权利的过度扩张,损害创作自由,保障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合理平衡。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条件是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关于直播节目页面背景屏幕播放体育赛事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司法实践中通常从四个方面加以考量。第一,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第二,被使用作品的性质;第三,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第四,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若行为人以营利而非公共利益为目的,通过背景屏幕实时播出涉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的内容,则该种使用方式不仅超出“合理适度”的要求,也实质性替代了著作权人向相关公众提供节目,进而严重影响了著作权人通过独家转播或通过转授权获得相应收益的能力,故不构成合理使用。

四、涉北京冬奥会著作权侵权责任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转播、报道和展示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行为,特别是赛时线上盗播行为,均属于侵犯著作权。根据情况,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可视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在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纠纷中,还可能涉及相关侵权内容由网络用户上传、网络平台提供存储空间这种情形。此时,对于平台的责任问题,则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适用“避风港原则”和“红旗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知晓用户上传并传播体育赛事节目侵权视频,但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放任侵权行为发生,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权。

五、结语

北京2022年冬奥会是展现国家形象、促进国家发展、振奋民族精神的重要契机,在为向世界呈现精彩、非凡、卓越的奥运盛会的过程中,中银娱乐法律事务部愿与北京冬奥组委一道,做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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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雨枫律师,现任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内部合伙人,中银娱乐法律事务部主任,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法务委员会法务委员,中国影视行业法律专家人才库成员,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演艺从业人员权益保护法律专委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