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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会冠军获金要缴税吗(奥运冠军获得赠送,法律及个税缴纳的七大问题,你想知道的都在这)

更新时间:2022-11-12 19:32:38


继中国队首金获得者杨倩(共获得2枚金牌),获得家乡(宁波)服装企业(同时也有房地产开发业务)“雅戈尔”,赠送的一套备案均价为31857.29元/平方米(最近均价已上涨到4万多元/平方米)的花园住房(“雅戈尔江上”小区);

随后,各家企业(尤其是房企)都开启了“送送送”模式,奥运健儿受会陆陆续续的受赠房产、现金或者其他资产。蒙田说“赠与的本质包含野心与特权,而受赠的本质则包含着顺从”,我们不禁想知道,奥运健儿受赠财产的法律效果与效力是什么呢?受赠后会不会有其他的纠纷,笔者总结了常见的七大问题,听我一一道来

1、企业与奥运健儿的赠与合同何时成立并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由此可以得出:赠与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那么家乡企业作出赠与的同时,还需要奥运健儿表示愿意接受赠与,赠与合同才能成立,根据主流观点,一般的赠与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而公益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从目前网上的情况看来,还没有奥运健儿对此事做出正面回应。也就是说网上所述的赠与合同大多数并未成立,自然谈不上生效的问题。

2、房企赠与奥运健儿房产及其它资产是否具有公益性质或者道德义务呢?

公益是个人或团队组织自愿通过做好事、行善举而提供给社会公众的公共产品。在这里,做好事、行善举是对个人或组织行为的价值判断;行动的结果是向非特定的社会成员提供公益产品。而此次受赠与的奥运健儿属于已经知晓的特定的社会成员,应当不属于公益的范畴。

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为止,根据根据裁判文书网收集的150个案例中,绝大数道德义务局限在具有以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存在直系血亲、旁系血亲等亲密关系为前提,,说明司法实务更倾向认可基于特定关系而为的赠与具有道德义务。而《民法典》第1058 条至第 1075 条集中规定了有抚养等法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之间的赠与属于道德义务,另外《民法典》中其他相关条款也对于夫妻之间及无法定义务的当事人之间的赠与如祖孙或兄弟姐妹之间的赠与、姻亲之间的赠与,做出一定的规定,但是无论如何,给予奥运健儿的赠与无论司法实践还是理论都不能认为属于道德义务的赠与。

3、奥运健儿接受赠与之后,相关企业是否可以后悔?

有网友会有疑问?如果在日后,赠与人家乡企业出现经济问题,能否收回赠与奥运健儿的房产?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也就是说相关企业在履行赠与合同时是可以反悔,家乡企业对奥运健儿的赠与不属于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为了防止对方反悔,奥运健儿是可以通过公证赠与合同的方式来保证自己的权利。

4奥运健儿在接受赠与房产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本次奥运会,将有十余名奥运选手获得房产,创历届奥运会奖励房产之最。同时,赠送房产的地产商获得关注和曝光,亦是赢家。但是现实问题出现了,企业赠送的房产是现房或是期房呢?根据我国《民法典》可知,如果获赠的房产是现房,不动产以登记过户为生效要件, 赠与的房产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奥运健儿在获得赠与房产的同时,应当及时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否则即使赠与合同生效,奥运健儿也未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如果受赠的是期房,那么何时交付,交付中需要缴纳何种费用?税收是多少?有没有其他附带条件?这些都需要受赠者关注。

而其他赠与资产,如现金、汽车等动产物品,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至受赠者,但是接踵而来的问题:这些动产或者虚拟资产什么时候交付?是否开具发票?有些物品,如汽车,如果没有发票、合格证等资料是无法办理上牌手续。这就看似简单但却不可忽略的问题要及时沟通,即使赠与交付,也会产生一系列问题。

5、家乡企业在赠送奥运健儿房产时,能否公布房产的地址?

来自某网站的新闻“曾和奥运健儿做邻居 这几个小区火了!有的房价已涨超2倍”据悉,本届东京奥运会男子73公斤级举重冠军石智勇、男子200米混合泳冠军汪顺都是杨柳郡小区业主。

“奥运健儿是我们小区的业主。”这几天,杨柳郡业主们为邻居夺冠都兴奋不已,甚至在小区里挂起了横幅。其实,除了石智勇、汪顺两位奥运健儿,杨柳郡业主中奥运明星还有不少,大家最熟悉的莫过于孙杨。而杨柳郡为什么会有如此之多的奥运健儿业主,主要得益于绿城的一个“喜好”:喜欢给奥运健儿送房子。

从法律层面上说,住址属于个人隐私,受到法律保护,房企是不能随便公开,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由此得出如果赠与企业与奥运健儿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附义务的事项,则不属于不能公开的事项。

6、奥运健儿获赠事项可能涉及附义务赠与,是否会导致承担一些法律责任?

奥运健儿给国人带来了拼搏精神,提供了正能量。企业给奥运健儿奖励,其实就是蹭流量,从商业角度来说无可厚非,企业取得免费宣传,树立品牌形象,提高企业知名度。同时也进一步拉进与奥运健儿的距离,但是在获取这些奖励的时候,企业会要求奥运健儿承担一些附随义务,如出席商业活动的或者签订些合同,成为品牌代言人、形象大使等,其背后是通过一些公益/商业活动进行宣传企业。奥运健儿某些不恰当的行为,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特别在某些特殊领域,奥运健儿代言、推荐产品时候,要“三思而后行”,一旦被认定推荐或者代言某产品,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

7、奥运健儿获赠的房产、现金及其它资产,或者有后续其他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奥运健儿因为赠与获取的经济利益收入,这其中有些属于税法征收的范围。俗话说“法务授权即禁止”,税法的基本原则中也有“税收法定”主义。那么奥运健儿就其得到的各种奖金、津贴、实物甚至虚拟财产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如果缴纳,那依据是什么?按照多少税率缴纳呢?

首先要说明下,奥运健儿获取上述经济利益收入,不包括奖牌本身的价值,这个不属于个人所得税中的收入范畴,在获得的其他经济利益收入中,要区分其性质,看看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分析如下:

情况一:奥运健儿获得的奖金、津贴励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这个要颁发奖金的主体是谁?属于省部级及以上颁发主体单位的无需缴纳。

1、颁发奖金的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体育方面的奖金,以及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

2、省级以下的行政单位及事业单位颁发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奥运健儿接受省级以下的地方政府、奖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由支付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

3、企业或者个人给予的奖金

答:无需缴纳,上位法未明确规定,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不包括该项目。

依据:

理由1:根据税收法定主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的规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国家税务总局目前没有文件规定就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理由2:虽然有些税务机关理解为偶然所得,应当按照20%征收,但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的规定,征收一次性奖励的范围仅限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未包括企业单位。

理由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 第九条的解释,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根据此类解释,说明偶然所得是列举的得奖、中奖、中彩,而企业给予的奖励在民法典上属于赠与,显然《实施条例》中其他项目并非兜底所得,应当与前述中奖性质类似的项目,且(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中明确其他项目中也说明必须具有中奖性质,如规定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显然这类奖金不属于中奖性质。

理由4:企业给予的属于民事上的赠与,并非属于与雇佣单位有关的奖金,或者行政机关作为管理者实施的奖励。也非商业经营单位在经营买卖过程中的促销措施,故不属于上述条文规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规定的情况。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个人发生的三项行为取得的收入为偶然所得,适用20%的税率,其中偶然所得范围不包括企业给予的奖励。

情况二:奥运健儿获得的实务奖励,如房屋、车辆等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视情况而定,

1、如果是受赠是房屋资产,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这套房屋按照规定,这属于偶然所得,要按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果是汽车或者其他实物资产,原则上无需缴纳

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列明征收的范围。参见问题一第3种情况的理由.

情况三:奥运健儿获得的代言费、出场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答: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的这些收入则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了,而应当分别依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劳务报酬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代扣代缴(预扣预缴)。年度终了的5个月内,进行个人所得税综合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另外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情况四:奥运健儿获得的虚拟资产,如游戏装备、股权、比特币等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答,获赠股权、虚拟资产,原则上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

理由1,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规定的税目。

理由2,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的规定,只是在对加价出售征收做出规定,并未对受赠做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理由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个人发生的三项行为取得的收入为偶然所得,即: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

因此,个人取得赠送的股权、虚拟财产不属于偶然所得,同时,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征个税的其他八项所得。无需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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