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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受伤谁担责(滑雪受伤谁来担责?)

更新时间:2022-11-08 14:20:27

案例

游客李某购票前往某旅游景区滑雪场滑雪。滑雪过程中,李某在中级滑雪道下滑右转时与从后方超越的陈某相撞,导致受伤。李某受伤后,滑雪场工作人员将李某从出事地点送至医务室救治,后将李某送往医院治疗。李某先后在多所医院治疗,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经调查,李某为初级滑雪者,陈某为中级滑雪者。事故发生时,李某为双板滑雪,陈某为单板滑雪,双方在中级滑雪道相撞。涉案滑雪场由该旅游景区经营,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并取得经营高山滑雪、自由滑雪、单板滑雪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许可。

滑雪是一项借助运动器械在雪地上进行的高速运动,过程中结合了跳跃、回转、速降等技术动作,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鉴于滑雪运动的这种特殊危险性,滑雪运动经营者和参与者都应当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

首先,根据滑雪规则,在前面的滑雪者有雪道使用的优先权,后方超越他人的滑雪者不能对被超越的滑雪者形成任何危险。且滑雪者应当以适当的速度滑行,避免失控与他人相撞。陈某作为后方滑雪者,而且是单板滑雪这种具有更高难度、更高危险性的运动,没有控制好自己的速度,在转弯时未采取适当的避让措施,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陈某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健康权,应当对李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根据《滑雪者行为与安全守则》,滑雪者要根据自己的体能情况、技术水平及地形、雪情、天气情况等选择适宜的滑雪道、滑雪路线和滑行方式,初级滑雪者不能到中高级滑雪道上滑行。李某作为初级滑雪者,未遵循安全守则在初级滑雪道上滑行,其自身对滑雪技巧的认知和对滑雪技术的掌握能力不足以应对在中级滑雪道滑行的危险。综合上述情况,李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本身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滑雪场作为高危险性运动项目的经营者,应当有高于一般经营场所的安全注意义务。滑雪经营者要保证滑雪场所的安全,并采取适当的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这些措施不仅包括对滑雪者的提示、指引,还应当包括配备安全巡察员维持正常滑雪秩序。本案中,滑雪经营者在允许单板、双板两种危险程度不一的滑雪者在同一雪道上滑行的情况下,没有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维持秩序,对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陈某对李某的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某自身承担20%的责任;滑雪场承担10%的责任。

提示

游客冬季滑雪应注意保护自身安全。前往滑雪场滑雪,应遵守滑雪场内的安全管理规范,听从专业人员指导,根据自身滑雪水平、雪道雪质条件、气候及雪道拥挤状况,选择与自身滑雪能力相匹配的雪道。滑行时应采取适宜的滑行速度和滑行方式,避免与其他滑雪者相撞。

滑雪场应向游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滑雪经营者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在醒目位置设立“滑雪须知”“滑雪者安全守则”“滑雪道条件及适应技术等级”等标志,并安排工作人员告知游客相关注意事项。此外,滑雪场还应当配备安全巡察员维持正常滑雪秩序。

案例编制单位:文化和旅游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本栏目由文化和旅游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中国旅游报合办)

原题:《冬季滑雪应注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