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体育知识 > 为什么足球比赛受伤后不能围(男子因抢球受伤,对方球员该不该担责?)

为什么足球比赛受伤后不能围(男子因抢球受伤,对方球员该不该担责?)

更新时间:2022-11-04 02:59:04

大家都知道

在足球场上受伤没有办法避免

在自愿参与的足球比赛中

球员相撞受伤

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足球比赛中受伤,受害者该不该“自甘风险”?

法院审理:

自甘风险,驳回索赔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黄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足球运动作为一种激烈的对抗性竞技项目,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参与者难以避免面临潜在人身危险,杨威自愿参与踢球,与黄强发生碰撞导致受伤,应属于自愿承担风险的行为。其次,杨威、黄强充分了解足球运动,应当能够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

另外,杨威的证人陈述的事实,与杨威和黄强的陈述均相矛盾,法院没有采信这位证人的证词,并认为黄强的陈述更接近于客观事实。因此,双方的证据都不能证明,原告杨威所受伤害系被告故意或有重大过失所致,一审法院判决,杨威的损失由杨威、黄强各承担一半。

黄强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黄强不应赔偿杨威因参与足球运动受伤产生的损失。足球运动系一项具有群体性、高强度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的竞技体育运动,比赛中的抢断、带球、射门等基本运动行为带来的损害后果除因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致之外,一般应当由受害人自行承担。结合一审在案各方当事人陈述及出庭证人证言,尚不足以认定黄强具有严重违反体育道德或者比赛规则致人损害的故意和重大过失。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杨威的诉讼请求。

时值冬奥会举办期间

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冰雪运动中

在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之外

万一意外受伤了

也很容易面临跟本案类似的情况

其中有哪些值得思考的法律问题?

还有哪些可以借鉴的法律细节?

成都中院法官 给大家讲一讲~

为什么足球比赛受伤后不能围(男子因抢球受伤,对方球员该不该担责?)

民一庭副庭长牛玉洲

为什么足球比赛受伤后不能围(男子因抢球受伤,对方球员该不该担责?)

民一庭员额法官付冬琦

1、什么是自甘风险?

答:“自甘风险”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正式确立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将自甘风险用于体育活动具有重要的法律制度价值:一是免除危险体育活动中参加人一般过失的侵权赔偿责任,保障日常体育活动本身所要求的充分的活动自由;二是可以促进相关体育活动的正常发展,避免过错侵权责任制度对体育活动产生抑制作用。

2、该案中黄强认为自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二审过程中,这些矛盾和争议是如何解决的?

答: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上诉人应否赔偿被上诉人因参与足球运动受损产生的损失是双方争议最大的问题。审理这类案件时,法院会认真细致的审查双方参赛队员的陈述,如果有条件的比赛场地,还要调取赛场的监控视频,必要时需要借助专家或者裁判员的专业判断。

这个案件中,杨威是在自发组织的足球运动中,和上诉人黄强发生碰撞导致受伤,双方虽然在踢球时发生碰撞,但根据双方陈述以及在场其他参赛队员的陈述,不足以证明黄强在此过程中具有严重违反体育道德或者比赛规则致人损害的故意和重大过失。因此,上诉人黄强无需赔偿被上诉人杨威因参与足球运动受损产生的损失。

3、二审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答:本案纠纷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以前,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所以,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另外,足球运动系一项具有群体性、高强度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的竞技体育运动,比赛中的抢断、带球、射门等基本运动行为,虽然存在肢体冲撞的可能,但被比赛所允许,损害后果除因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致之外一般应当由受害人自行承担。该案基于前面已经提到的证据问题,尚不足以认定上诉人黄强具有严重违反体育道德或者比赛规则致人损害的故意和重大过失。因此,成都中院依法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杨威的诉讼请求。

4、生活中哪些活动中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答:《民法典》规定的“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指体育活动本身存在固有风险,并且超出了一般的社会风险。目前,《民法典》对具体适用的文体活动类型尚没有更进一步明确的界定,从全国各地法院裁判的案件分析,一般可以区分为两类运动,一种为特别危险的体育项目,诸如危险的赛车、大风险的攀岩比赛、拳击、跆拳道等,这类运动本身时刻存在危险;另一种为普通的体育项目,比如本案中所涉的足球,又如篮球、自行车比赛等,损害虽然不经常发生,但仍具有潜在风险。当然,危险文体活动并非局限于接触性活动中,对于一些非接触项目如乒乓球、羽毛球,参加者球板脱手、击球击中对方要害部位也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5、一审法院没有采信杨威证人的证言,证人在出庭作证时,应该注意什么?如果作伪证,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证人在出庭作证时,要注意实事求是。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就自己看到、听到和经历感受到的客观事实直接简要地回答提问。

对作伪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6、作为有风险性文体活动的其他参与者和组织者应该注意什么?是否会涉及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答:《民法典》颁布实施,是我国第一次确认甘风险为免责事由,对此后文体活动的参加者都具有法律指引作用。在刚才节目中,已经提到了几类比较典型的可以适用自甘风险的体育活动类型,其中很多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项目,比如篮球、足球、羽毛球等,如果还涉及到其他的体育类型,还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认定,不能不加区别的适用。但还是要再次的说明,为了保障文体活动的正常开展,如果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能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超出必要限度,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就不再是受害人自甘风险的程度了,此时,行为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要怎样认定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就需要结合个案及理性认知进行判断。

另外,《民法典》对活动组织者的责任也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对于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第一千一百九十八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主要涉及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等。

来源:成都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