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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发直播地址(监管来了!“大 V”引流不合规,券商直播也要注意这四点)

更新时间:2022-11-03 17:28:29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 胡萌)11月8日,贝壳财经记者获悉,近日,监管发布通报对券商和“大V”的合作开展网络直播、客户引流等活动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相应的监管要求。

通报指出,证券公司与“大 V”合作有两种模式:一是投放链接模式,即通过微信“大 V”投放链接,投资者通过点击链接转到相关公司页面进行操作。在付费方式上,主要是通过支付广告费的形式付给“大 V”。该做法在形式上与数量不直接挂钩,但实质上仍是按照实施效果,如点击量、投放时间等付费。

二是投资者教育形式的直播,如某证券公司与经济学家等知名“大 V”合作开展直播活动,开展投资者教育,介绍投资理财知识,宣传公司品牌,对国家经济形势进行分析点评等。

监管明确,引流是一种客户招揽行为,属于证券经纪业务的一个环节。互联网“大 V”不属于专职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经纪人,证券公司利用“大 V”引流给奖励不符合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应停止相关合作。

此外,监管严查对通过“直播”等方式,配合开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具体来看,证券公司组织工作人员公开发表言论应符合以下规范要求:一方面,禁止以直播的方式开展投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推介等荐股行为;

另一方面,证券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网络直播等形式发表评论,应当保持客观、专业态度。主要聚焦经济形势分析、市场变动情况点评、经济数据解读等宏观层面,并严格遵循以下要求:

一是确保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研究方法专业审慎;

二是坚守专业形象,不得使用低俗、夸大、 诱导性、煽动性标题或者用语,不得通过着奇装异服、在特殊地点直播等方式人眼球,不得盲目跟风炒作、人云亦云,一味追逐市场热点、吸引眼球;

三是对有关公开言论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进行审慎评估,自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防止诱导、渲染极端情绪;

四是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引导市场 树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据了解,该通报已同步报送给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胡萌 编辑 宋钰婷 校对 陈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