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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罚款2万并通报批评(案例:公司对员工进行罚款,后来怎么样了?)

更新时间:2022-11-01 21:30:04

案例:公司对员工进行罚款,后来怎么样了?

【案例】老A于2011年7月到甲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工作,担任业务主管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间,甲公司事业部、销售部等部门多次以老A存在“未及时阅读公文”、“库存超过目标天数”等违规行为为由,对原告作出罚款通报,或以老A的下属人员存在违规行为为由,对老A作出了连带处罚决定,罚款数额共计220411元。其中自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期间,扣罚原告的工资数额为105731.14元。2019年3月,老A与甲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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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老A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补发工作期间扣罚的工资220411元,甲公司对于补发工资承担连带责任。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甲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补发申请人工作期间扣罚的工资220411元,甲公司承担补发工资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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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因一方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罚款是行政机关的权力,用人单位对员工违反管理制度进行罚款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甲公司事业部、销售部等部门在考核通报中,以老A或其下属存在违规行为为由,屡次扣罚老A工资待遇,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应予补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甲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向老A下发的通报已明确告知扣罚工资数额,是书面通知拒付行为,老A若有异议,应在一年的仲裁时效内主张权利。老A于2019年5月申请仲裁,甲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主张老A的该项请求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予以部分支持,2018年5月之前扣罚的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甲公司应补发老A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期间扣罚老A的工资105731.14元。甲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系甲公司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甲公司应对甲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补发老A扣罚工资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甲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补发老A扣罚的工资105731.14元,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院认为:甲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是以“通报”罚款的形式扣发上诉人老A的工资,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规定,因此,原审法院依此规定认定上诉人老A的部分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不能成立。遂改判:甲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补发老A扣罚的工资220411.14元,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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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有些单位对违反制度的员工进行罚款的情况,常存在,但对于没有亲身经历的被诉事件,往往引不起重视,甚至认为没有员工敢诉的错误认识存在。随着年轻人懂法知法意识的增强,用法的也越来越多。甚至有很多以00后开始整顿职场做素材,普及了很多劳动法相关维权知识。作为用人单位应学会充分利用自己的主场地位,将用工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如将制度中应适用罚款的情形,学会用其他惩罚方式替代,替代方式有:警告、通报、扣绩效分、取消奖金、奖励,严重的还可以考虑适用辞退(辞退要有严格要求,不了解的情况下慎重使用)等方式,既能起到对违反制度员工的惩戒作用,又可以合理合法的执行,对其他人起到警示作用,完全展现了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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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员工来说,如遇到用人单位采用罚款方式对自己进行处罚,可以及时收集证据向劳动监察投诉,也可以收集证据,在离职后一年内申请仲裁。

总之,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是自己损失降低的最强有力的办法。拖而不决,最终受损失的只有自己。不论是用人单位方还是个人方,如有相关问题,均应及时委托律师,获取最优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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