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乒乓球打到桌子下面算吗(让孔子告诉我们,老师和家长在惩罚孩子时应该遵循怎样的基本原则)

更新时间:2022-11-01 12:17:51

乒乓球打到桌子下面算吗(让孔子告诉我们,老师和家长在惩罚孩子时应该遵循怎样的基本原则)

虽然有很多人在不断呼吁应该将教育惩戒权还给老师,但是作为教师,我个人是不大主张在教育中使用惩戒,尤其是随意甚至过度使用惩戒这种方式。这个我在之前的文章《教育惩戒权,看上去很美,但是……》中有较为深入的思考。

当然,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有时候在教育过程中必要的惩戒又不可或缺。惩戒要想达到教育的目的,不是单纯让学生服从就行,必须要服气才行。这种服气,又不能是一般的嘴巴上的服气,而必须是心里的服气才行。

要想让学生“心服”,不能采用强力的手段压制,必须要讲理。但具体到某个事情的“理”可能有万万千千,有些时候,老师可能苦口婆心,掰开揉碎了讲道理,但并不容易一下子就能让学生从心理上接受。于是为了“见效快”,就要适当地在不得不的情况下施以惩戒。那么,怎么才能达到让学生愉快地,至少是不反感地接受这个惩戒,而不是嘴巴上不敢说,心里反感得要命呢?

这就需要在惩戒的实施上遵守一些基本的原则,这个原则不能过于细碎,要是一个纲领性的东西,能够涵盖广泛,达到纲举目张的效果。

我在教育惩戒实施的基本原则上有一些思考和实践。这些思考与实践,主要源自于从《论语》中汲取的营养。

《论语•尧曰》一篇中,有“子张问政”这样一章,当弟子子张问老师孔子“何如斯可以从行政矣”(怎样做就可以治理政事了呢)时,孔子的回答是“尊五美,屏四恶”(尊重五种美德,排除四种恶政)。然后在子张的追问下,孔子又具体阐述了是哪“五美”,哪“四恶”。

其中关于“四恶”的前三句,给我的启发很大,虽然谈的是政治治理中应该避免的一些问题,但是,我把它们迁移到教育领域,依然觉得非常合适。

前三句是这样的:“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不加教育便加杀戮叫作虐,不加申诫便要成绩叫做暴,起先懈怠,突然限期叫做贼——杨伯峻《论语译注》)

我们熟悉“暴虐”这样的词语,其实“贼”在相当程度上也是暴虐的意思,是对人的戕害。显然,这三种都属于“恶政”。下面分别说说我在教育惩戒中对这三句的理解与应用。


乒乓球打到桌子下面算吗(让孔子告诉我们,老师和家长在惩罚孩子时应该遵循怎样的基本原则)

“不教而杀谓之虐。”

在教育过程中,这种“不教而杀”的现象其实比较常见。我刚当老师的时候,也常常将学生出现的大多数错误归因于他们的态度不够端正,不够认真,于是就会想通过惩罚的方式,让他们端正态度。

但是,当老师久了,慢慢就发现之前的那样的想法和做法是完全错误的。不能说态度不够端正的情况完全不存在,但更多的情形是学生本身能力有问题,不知道具体解决问题的方式和方法。这时候,即使有认真的态度也解决不了问题,因此应该先从能力着手,从方法着手,要一步步去教他们,告诉他们怎么做,而不是“不教而杀”。

比如,学生出现错别字这样的情况,就不要总是想着他态度不认真,于是罚抄多少遍,而应该追根溯源,挖掘他们出现这个错别字的根本原因。这就是我要倡导学生写“错别字诊断书”的原因。(具体做法可以参见公众号文章《语文老师玩新花样:错别字不罚抄,却要求学生出具诊断书》)

不但要他们写错别字诊断书,而且还给出他们样例来,不但给出样例来,还把样例拆解开来,告诉他们这样一个诊断书需要具备哪些部分,为什么要有这样一些部分,让学生便于模仿,便于操作。这样的做法虽然看起来稍稍有一些复杂,但是却能从根子上解决问题。而罚抄则是治标不治本的办法,更会让学生有强烈的被“虐”的心理感受。

“不戒视成谓之暴。”

虽然我们在教育中一再倡导师生平等的问题。但实际上,在学校里,尤其是在课堂上,老师具有天然的主导作用,老师的权威感非常强。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这种权威是缺乏制衡与约束的。

当学生因为某些有意或者无意的原因,干扰了老师上课,影响到其他同学学习,这时候老师如果因为情绪上的冲动,就可能对学生的犯规行为随机施加惩罚。因为我们学校的一些规则中没有特别明确具体的惩罚措施,而老师所施加的任何措施都可能会让学生认为老师是临时起意,是针对他个人的不公正的惩罚。为了避免这种情形,就要注意绝对不能犯“不戒视成”的错误,否则就会被学生认为是“暴”。

比如,一次,我在课堂上正上着课,忽然有学生的乒乓球从桌子上掉下来,估计他一定是在手里摆弄着,然后一不小心弄掉地上了。我一边讲课,一边盯了他一眼,他乖乖地把乒乓球捡起来收回去。

没过一会儿,乒乓球又掉下来了,在大理石地面上上蹦了好几下才停下来。这时候,学生觉得有热闹可看了,他们要看老师如何发怒,看老师如何惩罚这位同学。

但是,我对他们说,常言道,有再一再二,没有再三再四,我不希望以后再有这样的情形出现了,如果再出现这样的情形,我就“请他从教室外面把门关上了”,因为你影响到同学们上课了。不过,因为之前我并没有明确这一规定,所以既往不咎,不会对这个同学加以惩罚,这个规定从下节课开始生效。

过了几天,很不巧,课上到一半多了,又有一个同学的乒乓球从桌子上掉下来了。这时候,我对他说,很遗憾,我知道你不是故意的,但是我们之前做过一些约定,当时同学也没有人提出反对意见,所以我们要按照这个约定执行,我不是有意惩罚你,而只是因为你触犯了这一约定。虽然这位同学也有一点不大情愿,但还是主动离开了教室,但是他并未表现出对老师的不满。

“慢令致期谓之贼。”

有时候,为了令行禁止,为了整齐划一,老师常常会在班级里干一些“临时突击检查”的事情。实际上,这些事情应该提早安排,提早筹划,而不要到临时想起来,才突然约定期限。扪心自问,有些东西并不是今天必须带,今天必须交,更不会如果不带,或者不交会就出现“死人”的情况,远没有那么严重。有时候因为偶尔疏忽被惩罚的同学,就会心有不服,就会认为老师的这种惩罚是“贼”(戕害)。

比如,我通常要求学生语文课上必须准备好工具书。新接手一个班级,我都会强调工具书的问题,但我不会在今天提到了,明天或者后天就要求带过来,而是会给一段准备的时间,一周甚至两周。中间还会做一些正面的提醒,看看哪些同学已经准备好工具书了,让哪些还没有做好准备的学生有一个期限的意识。到了这个约定的期限之后,一旦学生不带工具书再采取约定的惩罚措施,学生就不会有太多的不满。

作业也是如此。我站在学生的角度上,谈到人人可能都会偶尔有疏忽的情况,所以如果当天忘记带作业了,第二天交上来也没问题。当然,有些人可能会有一些拖延症,非要拖到第二天交,也没有关系。而且对那些虽然晚交一些时间,但完成态度极为认真的同学要给予特别的鼓励,因为这远比为了赶时间凑合着临时补一篇作业要好得多。

总之,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活学活用孔夫子的这三句话。我把这三句话转译为适用于教育惩戒的三个基本原则,那就是:

  • 不要总是盯住态度,要教会学生解决问题的方式和方法。
  • 不要总是关注结果,要注意过程中对学生的提醒和约定。
  • 不要总是临时起意,要给予学生充足的准备和完成时间。

其实,由这三句话转化而来的关于教育惩戒的三个基本原则,不仅仅适用于老师在学校对学生的教育,也适用于父母在家庭中对孩子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