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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场不传球的人(打篮球的王同学,撞倒横穿篮球场的李阿婆,为何法院判无需赔偿?)

更新时间:2022-10-28 00:55:21

近期,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起案例引起大家热议。

2019年11月,某大学的大二学生王同学在大学篮球场上打球正酣。70多岁的李阿婆想到篮球场对面的超市买东西,于是选择了从篮球场横穿过去。

王同学在接到队友的传球后,边转身边跑动发动“进攻”,此时恰巧与横穿篮球场的李阿婆发生了“碰撞”,李阿婆应声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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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李阿婆被同学们紧急运到附近的医院进行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

随后,李阿婆找王同学索赔未果后,起诉了王同学与学校,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案一审判决王同学与学校承担50%的赔偿责任,李阿婆自身承担50%责任;

而二审判决则改判王阿婆自身承担100%责任,王同学与学校不承担责任。

由于两次判决结果大相径庭,引起网友热议,那么为何两次判决结果如此悬殊呢?我们仔细分析判决后发现,两份判决对王同学、学校、李阿婆的责任划分存在不同判定。

一、打篮球的王同学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认为:王同学在打球过程中缺乏注意观察,而与横穿篮球场的李阿婆发生碰撞,造成李阿婆受伤,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承担40%的责任。

二审判决认为:篮球属于激烈对抗的运动,在运动过程中出现身体碰撞时不可避免、且无法预见的。王同学在接到队友传球后,转身跑动属于篮球运动中的常规动作,没有超出正常幅度范围。

更何况,此时王同学对于有场外人员会横穿篮球场更无预见性,不能苛责正处于激烈运动的王同学对这种毫无预见性的行为存在注意义务,因此王同学对碰撞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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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认为:学校作为篮球场的管理人,没有在篮球场设置必要的风险提示牌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属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认为:篮球场本身已涂了醒目的白色边界线、绿色的场地颜色,已足以警示他人该处有别于普通场地,具有安全风险。再要求学校在篮球场设置风险警示牌和安全护栏,属“画蛇添足”,且不符合篮球场的通常惯例。据此,二审法院认为,学校亦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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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李阿婆自己需要承担多少责任?

一审判决认为:李阿婆横穿篮球场,疏忽了自身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需承担50%的责任。

二审判决认为:李阿婆虽然年事已高,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影响其判断横穿正在打比赛的篮球场的风险。因此,李阿婆罔顾自己本身已经行动不便的事实,仍然选择横穿比赛正酣的篮球场,属于“自甘冒险”行为,其应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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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芝评述:有网友认为二审判决王同学和学校“一分不赔”对李阿婆有失公允,毕竟李阿婆的确是因王同学而受伤的。

但是,小芝恰恰认为,二审判决否定了一审判决“各打50大板”的“和稀泥”做法,坚定捍卫了侵权责任诉讼中“有过错才承担责任”的基本原则。对于没有过错的王同学、学校给予肯定性评价,对于越界“自损”的李阿婆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彰显了司法对社会行为的引领、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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