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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云鹏世界杯完整版(岳云鹏因演唱《新五环之歌》成被告,《牡丹之歌》版权到底在何处)

更新时间:2022-10-23 09:19:28

文/马庆云

6月20日上午9:21分,北京海淀法院在其社交媒体平台上公布受理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其原文如下:

因认为“美团”的广告曲《新五环之歌》侵害了《牡丹之歌》的改编权,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该广告曲的改编者岳云鹏、广告制作者北京赞意互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和“美团”运营商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余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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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法院经常会受理一些具备普法性质的案件。这次的《新五环之歌》在业内也引起很大的关注,版权意识再次被大家提上日程。《新五环之歌》是岳云鹏方面在世界杯期间录制的一首外卖推广曲目,里边不仅用到了《牡丹之歌》的曲调,而且大量运用了嘻哈说唱等手法。

值得注意的,是岳云鹏的《五环之歌》也曾引起一定量的争议。一个的版权争议,一个是谁先歪唱的争议。我们先来说后者。十几年前,东北演员陆海涛在星光大道的演出舞台上,歪唱了一首《牡丹之歌》,被不少观众认为是岳云鹏《五环之歌》的雏形。这个陆海涛后来默默无闻,因为自身也是歪唱,所以,并不涉及到岳云鹏对其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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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五环之歌》在被岳云鹏传唱开之后,也开始遭遇一定量的非议。大家关注的焦点便在于,这首利用《牡丹之歌》曲调的歪唱,是否获得了原作者的授权。关于此事,岳云鹏也曾公开回应,并且将其编入了相声段子。

2015年,岳云鹏第二次登上央视春晚舞台。他在后台遇到了《牡丹之歌》的原唱作者蒋大为老师。岳云鹏向蒋大为老师道歉,未经允许就擅自改编了蒋大为老师的原唱歌曲。蒋大为老师回答,没事儿,孩子,我还有别的歌呢,不行,你也试着改编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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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云鹏后来面对媒体,公开说明了此事,这意味着,《牡丹之歌》的原唱蒋大为老师是知情的,并且口头认可。但真正的问题却远比这次口头认可扑朔迷离的多。蒋大为老师只是《牡丹之歌》的原唱,是否拥有该歌曲的完整版权,并不好说。

那么,除了蒋大为老师之外,《牡丹之歌》的版权方,还有可能是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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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可能,是长春电影制片厂。《牡丹之歌》是电影《红牡丹》的一首歌曲。该片完成于1980年,讲的是旧社会马戏团演员的辛酸生存历程。自电影《红牡丹》之后,这首《牡丹之歌》也开始在中国内地传唱,成为一代人的记忆。《牡丹之歌》此后十数年经久不衰,并且获得过第一届中国金唱片奖。

不过,2002年12月1日发行的专辑《牡丹之歌》中,蒋大为老师将这首《牡丹之歌》收录在专辑之内。这次的收录,是蒋大为老师从长春电影制片厂购入了版权,还是口头的君子协定,亦或其它,外界并无公开报道。截至目前,蒋大为老师也没有公开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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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可能,版权在谱曲创作者手中。他们分别是唐诃和吕远。《五环之歌》侵犯的也是《牡丹之歌》的谱曲版权。唐诃老先生已经于2013年去世。吕远老先生依旧健在。他们两位是上世纪非常重要的谱曲工作者,有不少经典歌曲流传。为何要重点提及其中一位谱曲作者已经在2013年逝世呢?

因为这次将岳云鹏送上被告席的,是一家2016年10月21日注册成立的公司,名为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会旗下的天眼查讯息显示,这家注册在北京怀柔的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企业法人孙莉莉。这是一家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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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众得到底是从何处取得的《牡丹之歌》的版权呢?因为该公司注册时间是2016年,而《牡丹之歌》的曲作者唐诃辞世时间是2013年,所以,从原曲作者方面获得版权授权的可能性基本为零。

那么,北京众得拥有《牡丹之歌》版权的可能性只有两种。一种是从长春电影制片厂获得,一种是从蒋大为老师处获得。长春电影制片厂拥有电影《红牡丹》的完整版权,而蒋大为老师在2002年发行专辑《牡丹之歌》时是否已经获取了版权认可,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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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版权应该得到保护,随着中国经济建设的发展,这个已经得到公认。而对于《五环之歌》而言,岳云鹏显然已经口头上获得了蒋大为老师的改编许可。而蒋大为老师是否拥有《牡丹之歌》的完整版权,则不得而知。因此,这起民事诉讼真正值得关注的地方在于,北京众得从何处获得的版权授权,是否具备法律效应。

而对岳云鹏一面而言,比版权更棘手的,可能是《新五环之歌》中的某些歌词:五环套餐配大蒜……五环套餐治脑残……“脑残”二字,目前并未有公开流通发行的歌曲在歌词中出现。对于这种嘻哈风格,冒险性还是非常巨大的。《牡丹之歌》作为中国非常重要的经典曲目,被歪唱篡改,此事对于小岳岳而言,可大可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