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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场施工发票(「原创」支付的社团会费究竟应该取得什么样的票据?)

更新时间:2022-10-11 21:58:06

  近日,接到某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咨询,问支付给市物业管理协会2020年度会费取得的如下票据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盖的发票专用章是否有效?票据如图:

足球场施工发票(「原创」支付的社团会费究竟应该取得什么样的票据?)

  回答这个问题要从我国对社会团体的分类说起。
  根据相关法律,我国社会组织分为两类,一类为通常所说的民间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三种登记类型。其中的社会团体是由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行业性社团、学术性社团、专业性社团和联合性社团。另一类是枢纽型社会组织,也可以理解为一种特殊社会团体,枢纽型社会组织属于一种联合性社会组织,枢纽型社会组织通常由政府认定,主体是党领导下的群众团体,比如工会、妇联、残联、共青团等,目前还没有民间组织被认定为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枢纽型社会组织的主要功能是培育孵化、联系服务、资源支撑、沟通反映、人才聚集等。
  从以上分类可知,图片中的某市物业管理协会属于民间社会组织中的社会团体,属于行业性社会团体,通常以培育,发展当地物业管理市场,促进国内外同行业交流,为行业内各企业服务,维护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为宗旨,当地合法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或个人可自愿入会,交纳会费。从这个角度来说,该单位做为入会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缴纳的2020年度会费是合理合法的。

  其次是会费票据是否合规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五条规定,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团费、会费,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八条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从以上三项政策可以看出,对社会组织,包括民间社会组织中的社会团体、枢纽型社会组织中的群众团体,会存在三种不同的税前扣除凭证:
  一、对枢纽型社会组织中的群众团体,如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团费、会费,是不征收增值税,那么就不需要取得发票做为合法的税前扣除凭据,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即党费、团费、会费专用票据即可。
  二、对依法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如问题中的物业管理协会,其收取的政策许可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规定的会费,是免征增值税的,理论上,免征增值税是需要取得税率栏为“免税”字样的发票作为合规的税前扣除凭据的。但这里有些特殊,我们在后边说。
  三、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第一条规定,社会团体的收费主要包括:社会团体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捐赠收入等。如果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除会费外的其他收入,是要缴纳增值税的,此时应该开具发票,取票方以发票作为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

  以下,我们分析一下上述第二种情形下的凭证问题,对社会团体法人收取的会费是免增值税的,但是否一定要取得税率栏为“免税”字样的发票呢?
  营改增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63号)规定:“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法规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因此不存在开具发票的问题。营改增后,按前述财税[2017]90号文件,对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是免征增值税,那么,是否因为这一规定,就认定这些会费收入一定要开具税率栏为“免税”字样的发票呢?
  一种理解认为,既然是免税,说明是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只是免征,不是不征,理应开具发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纳税人发生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应注明“免税”字样。
  然而笔者却不这么认为,理由如下: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规定:
  第六条 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三)其他财政票据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第二条规定,会费收取应该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费行为均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6〕99 )第一条规定,社团会费票据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法定凭证,是财政票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的重要依据。社会团体的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团会费票据。
  上述政策明确了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法定凭证是“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此票据为财政票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合法有效的凭证。不是谁都可以领购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第二十条第(三)规定,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领购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提交社会团体章程以及收取会费的依据。
  实务中,并不是所有在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行为都必须开具发票,另一个例子如免征增值税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同样也是使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第六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三)其他财政票据中的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而不是发票。

  回到文章开头的那张票据上来。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第十二条规定,财政票据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由财政部统一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6)99号)第二条,统一制定社团会费票据的式样,社团会费票据实行全国统一式样、规格。社团会费票据设置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采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监制章、票据号码、会费名称、标准、数量、金额、交款单位或个人、开票日期、联次、收款单位、收款人、支票号等。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清理整合全省财政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综〔2012〕37号)第三条明确,清理整合后的财政票据共分两类32种。清理整合后,财政票据统一分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两类。其中,
  (二)其他财政票据,共10种。
  2、《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本装)
  图中的票据有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策票据监制章,虽然目前在大力推进电子票的进程,但手工票(本装)在陕西省仍是有效的其他财政票据之一,因此图中所示为合法有效的票据,但必须指出的是,图中票据有一点是错误的,就是盖错了章,发票专用章是在税务部门备案的,用以开具发票的专用印章,发票外的其他票据不能加盖发票专用章,财政票据可以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

  由此引出另一个问题。
  如果是超过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或是没有收费许可收取的社会团体会费,是不免增值税的,那么开具发票时如何开具编码呢?有人认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会员权、......转会费等。应该按销售销售无形资产选择发票的编码,其实这里的会员权并不是社会团体会费,会员权通常是指在一些经营场所,如高尔夫球场、超市等办理会员卡时的收费,持有会员卡消费时可以打折,仅是一种经营促销的办法,与社会团体的会员费有着本质的区别,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因此,即便是超标准收取的会费或是没有收费许可收取的社会团体会费开具发票时也不应该选择“销售无形资产”的编码,而是视具体收费内容开具相应的编码,比如物业管理协会收取会费是为了给会员提供培训服务时,应该开具“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编码。当然,实务中超过收费标准收取的会费,通常还是开具的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但这不影响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对免税的会费收入要分别核算,否则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当然,超标收取会员费的情况可能不存在,社会团体的会员费,不是想收就收的,如何收取是有明确的政策规定的: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规定: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附:以下信息来自百度百科,仅用于学习理解:
  枢纽型社会组织的内涵。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的重大决议》提出了社会组织的概念,党的十七大报告又进一步确认了社会组织这个概念。枢纽型社会组织概念首次出现在2008年9月北京市社会工作委员会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在北京市《关于构建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暂行办法》中指出:枢纽型社会组织是由负责社会建设的有关部门认定,在对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的发展、服务、管理工作中,在政治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业务上处于龙头地位,在管理上承担业务主管职能的联合性社会组织。
  中文名枢纽型社会组织出现日期2008年9月出台部门北京市社会工作委员会性质组织建立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创新社会组织管理模式。我国现行的政社不分、管办不分的社会组织管理模式已不适应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和社会现代化的需要,建立枢纽型社会组织有利于加快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步伐,把业务主管职能从行政部门分离出来,使社会组织体现专业作用和服务特色,实现自主发展。
  二是有利于发挥人民团体固有的桥梁纽带作用和自身优势。人民团体一直以来就是党和政府联系各界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以科协为例,中国科协由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地方科协组成,地方科协由同级学会和下一级科协及基层组织组成。科协组织系统横向跨越绝大部分自然科学学科和大部分产业部门,是一个具有较大覆盖面的网络型组织体系。以人民团体为骨干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是基于人民团体的历史地位、重要作用和自身优势。一方面,人民团体按业务分类统一管理相关社会组织将产生集约效应,减少目前多头治理的无效性。另一方面,人民团体更了解本领域社会组织的运行规律,对相关社会组织的指导、管理和服务会更有效。
  三是有利于促进各类社会组织发展。以人民团体为骨干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将使同领域的公共资源得到集中共享,加强领域内社会组织发展的战略规划,提升同领域社会组织的资源获取能力。加快孵化培育各类社会组织。四是有利于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枢纽型社会组织建立后将过去没有纳入管理范围内的社会组织纳入监管范围,运用政策引导、法律约束、民众监督等多种方式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成长。

  作者何晓霞,系每日税讯精选微信公众号特约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