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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违反防疫(疫情说法||NO.1因严重违反疫情防控规定,8人被刑事立案调查)

更新时间:2022-10-11 08:41:02

只是违反防疫(疫情说法||NO.1因严重违反疫情防控规定,8人被刑事立案调查)

案情

微信号“平安北京”消息,9月30日,丰台区新增1例本土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该人朱某某(男,47岁,货车司机),于9月28日晚进京送货,在明知自己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情况下,未落实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疫情防控要求,在货主王某某(男,42岁)及温某(男,43岁)、林某某(男,37岁)的协助下,通过藏匿于驾驶室后排、由林某某代驾的方式,违规进入新发地市场。朱某某随后出入市场内的饭店、便利店等场所,相关饭店经营者孙某(男,34岁)、便利店店主胡某某(女,35岁)不落实扫码测温等防控措施,导致多名与朱某某同时空关联人员密接隔离。此外,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新发地市场工作人员王某某(女,44岁)、秦某某(男,42岁)未严格履行疫情防控责任,影响市场防疫工作。朱某某等人的行为,严重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造成疫情重大传播风险。目前,丰台公安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上述8人依法刑事立案调查。

律师说法

虽然上述案件还只是北京公安机关对朱某某等8人进行刑事立案调查,还不代表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但是一旦刑事立案调查证据确凿,上述人员将会被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能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后果特别严重,将会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之所以选这个案例,一是这是最近发生的案件。二是像案件中的这些当事人,对我们来说也不陌生,我们身边处处可见。我们不妨再对案件中的8人的行为进行一下简单地梳理:

朱某某,货车司机,明知自己有在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情况下,未落实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疫情防控要求,耍了个小聪明,通过藏匿的方式,违规进入新发地市场,随后出入市场内的饭店、便利店等场所。像他这样怀有侥幸心理,感觉自己很聪明的人在我们身边可能不会没有。但是谁能想到,这一小聪明会有可能让他被追究刑事责任?

货主王某某及温某、林某某三人协助朱某某通过藏匿的方式进入该市场,是“好心帮忙”。但是他们的这份“好心”,不仅帮助了朱某某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他们自己也被警方刑事立案调查。这忙帮得真是窝心!

饭店经营者孙某、便利店店主胡某某不落实扫码测温等防控措施,导致多名与朱某某同时空关联人员密接隔离。他们作为经营者,可能没有意识到自己店门口贴的这个场所码,也是一种他们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如果不监督进店的顾客扫码,还可能会让他们自己惹上牢狱之灾。此案应当为广大的实体店经营者也敲了下警钟。

新发地市场工作人员王某某、秦某某未严格履行疫情防控责任,影响市场防疫工作。市场入口处,甚至公厕入口处等公共场所都会有场所码,往往有大爷或者大妈在那里提醒和监督进入人员扫码。不要嫌他们多事,好像是拿着鸡毛当令箭。这是他们的职责所在,他们是在守护我们的公共安全。如果他们不尽责,我们大家的安全将会失去一道保护的屏障,他们也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