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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代卖合同(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更新时间:2022-10-03 12:19:43

原告刘玉彬、宋士超与被告张伟维、杜永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庭审和证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撤销《汽车转让协议书》的理由成立,应当予以支持。

1、被告做为出卖人对涉案车辆承担质量担保责任,有义务明确告知涉案车辆是否发生过事故,被告没有明确告知,导致原告产生重大误解而购车,应当撤销双方协议。

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车况系二手车交易的一个重要方面,需要出卖方详细告知,事故属于车况一个部分,原告已经调取了涉案车辆发生事故的资料,能够证明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能够证明涉案车辆存在重大瑕疵,被告出卖车辆时应当告知。双方在《汽车转让协议书》中关于对车况的约定并不能免除做为出卖方的被告的告知义务,被告作为出卖人,应对出卖标的物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事实上交易时原告不知也未被告知发生过交通事故,原告所作检查不能发现发生过交通事故的重大瑕眦,原告基于自己对“车况”的理解存在认知错误,且交通事故对涉案车辆交易价款有重大影响,所以构成重大误解,原告撤销合同理由成立,应当予以支持。

2.被告知道涉案车辆发生过交通事故而不告知,存在欺诈,应当撤销双方协议。

庭审中,被告陈述已经将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告知了原告,但被告所述没有证据证实,而被告如此陈述恰恰能够证明被告知道涉案车辆发生过交通事故,否则其就会陈述也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但被告没有说其不知道发生过交通事故,说明被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知情的,但被告当时不告知,又在现在说当时已经告知了,这说明被告故意隐瞒这一事实,被告主观存在欺诈,应当撤销双方协议。

二、张伟维应当承担连带返还购车款的责任。

1、庭后原告核实了166万车款中3万元车款的支付途径,通过调取微信转账能够证实被告张伟维收取了原告支付的定金2万元,张伟维也是双方交易的参与者,并不是与之无关,其收受定金的行为证明其是交易的直接参与者并不是代为持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本案中,被告杜永宽出卖的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为张伟维,被告杜永宽没有证据证明其是该车辆的合法持有人或者其处分行为取得了车辆所有人张伟维的授权或者同意,双方协议中也没有代售代卖的约定,由此可知张伟维直接是交易的一方,并不是代为持有涉案车辆。在双方交易过程中,张伟维是以杜永宽妻子的身份出现的,原告有理由相信两被告是共同的,所以才将定金转给张伟维,因此张伟维应承担连带返还购车款的责任。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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