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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台跳水比赛身亡(大学生水库游泳遇充气床垫侧翻溺亡 涉事公司收费提供游泳便利被判赔11万余元)

更新时间:2022-10-02 18:13:47

暑假回家,大学生肖某和同学一同前往水库游泳,在使用充气型床垫时不慎发生侧翻导致溺水身亡……这是2021年夏天,发生在四川广安岳池县的一起悲剧。

事后,肖某父母将在水库边收费为游客提供游泳便利的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80余万元。

广安市岳池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事公司虽张贴了禁止游泳的告示,但同时又为游客提供游泳的便利,客观上放任游客进入水库游泳,应当尽到与其行为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肖某的死亡系因充气型床垫侧翻而造成,从现有证据来看,该充气型床垫系公司提供,只是用于睡觉、休息使用,并非水上游乐设备。综合公司收取费用的性质、提供的便利行为、采取的救援措施,酌定由被告公司承担15%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涉事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1.7万元。6月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原告代理人处获悉,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悲剧

大学生和同学去水库游泳

充气床垫发生侧翻不幸溺亡

肖某,四川广安岳池县人,当时是一名大一学生。悲剧发生在2021年暑假。

2021年7月27日下午,放暑假回老家的肖某与蒋某、范某等4名同学前往岳池县花园镇一水库游泳,这是一个多年前形成的自然水库。几人来到水库后,按每人8元向杨某一共支付了40元的“门票”。

不过,杨某称,当天收取肖某5人40元的费用并非门票费,而是服务费,即游客来水库游玩使用他的桌子板凳、储物柜以及私人厕所,还有就是打扫卫生等的费用。2017年,杨某在当地成立岳池县河景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景公司”),事发时,公司法人是其妻子唐某,平时夫妇二人在水库边经营了一家茶馆和小卖部,同时为来水库游泳的人员提供储物柜、拖鞋、更衣室等服务设施。

“我那里有一些游泳器材是我私人的,如果他们要游泳的话就可以用,游客在那里要使用我们也不好说得。”杨某称,自己平时主要是做茶馆和小卖部的业务。

那个下午,肖某和同学去小卖部买了泳裤,在更衣室换好衣服后,拿上游泳圈,从临水台阶进入水库。肖某的同伴蒋某称,当时看到有人玩充气型床垫,于是找河景公司的老板也拿了一个,老板当时还强调玩了后要还回去。不料,肖某和同学在使用充气型床垫过程中发生侧翻。

一位现场同学表示,在肖某溺水时,岸上有人听到呼救后望向水库,但河景公司并没有提供任何救援方式,也无救援人员进行积极救助,肖某最后不幸溺水身亡。

据悉,当天发生侧翻的充气型床垫是用来休息使用的,并非水上游乐设备。事后,死者肖某的父母将涉事河景公司及公司法人唐某以及杨某告上法院,索赔80余万元。

焦点:

设禁止游泳标志但又提供游泳便利

涉事公司是否担责?

天眼查信息显示,河景公司成立于2017年,经营范围为包括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个人商务服务、旅游业务、食品经营等。

肖某父母认为,河景公司修砌台阶、建设跳水跳台供游客娱乐,且台阶、跳台只能从河景公司大门进入,其他地方不能正常进入,公司楼顶设有一盏照明灯,其灯光直射水库水面,为晚上游客在水库游泳提供便利,且在其经营场所内提供储物柜、拖鞋、沐浴件、更衣室等游泳配套服务设施,并向游客出售泳衣泳裤,可以看出公司是利用水库经营游泳服务,鼓励支持消费者进入水库游泳,但因公司硬件设施保障未到位、安全提示未到位、安保人员配备未到位、未采取积极救助措施,导致肖某意外溺水死亡,河景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公司法人唐某与其丈夫杨某对河景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不过,河景公司认为,自己并非水库管理者,没有受任何人或任何单位的委托管理水库,也没有承包水库开展游泳等经营服务活动,无相应的执法权和管理权限。涉事水库属于饮用水资源,属于水利工程设施的范畴,并非对外开放的游泳场,公司在经营的场所范围内醒目位置多处地方也张贴有禁止游泳的警示牌,尽到了劝阻、安全提示义务。此外,由于经营场所紧邻水库,出于安全角度考虑,自备了一定的救生器材或者出售泳衣泳裤相关产品的行为,与肖某溺亡无直接因果关系。

红星新闻记者采访获悉,悲剧发生后,相关部门曾现场勘查,在前往河景公司的公路上,以及河景公司附近设有禁止游泳等标识,在河景公司入口处张贴《郑重声明》一份,载明:本公司纯属旅游观光,休闲娱乐场所,不支持、也不组织洗澡、游泳,因为水库不属本公司管理范围,更无权限制他(她)人人身自由,所以凡是洗澡游泳的纯属本人自愿,自身安全由自己负责,本公司概不负责……服务收费8元一人。进入河景公司后,在其放置的镜子、电吹风机位置张贴告示一张,载明:水深请勿靠近,严禁戏水游泳。在河景公司内部临水处现存游泳圈十余个、临水处的房间内存有救生衣。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法院最终认定的事实部分提到:河景公司在收取每人8元的服务费后,为肖某等五人游泳提供了便利,包括储物柜、游泳圈、充气型床垫。事发时,河景公司除拨打报警电话外,未采取其他救援措施。

判决:

公司客观上放任游客进水库游泳

被判担责15%赔偿11.7万元

岳池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死者肖某溺水时已满17岁,且就读大学一年级,应当具有与成年人相当的认知能力,在明知自己不会游泳的情况下,自愿进入具有高危险性的水库游泳,应自担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

此外,事发水库是一个多年前已形成的自然水库,肖某几人当天到达现场后应当认知其进入的水域为水库,并非公司所有或者所承包的经营范围,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河景公司存在经营游泳的行为。

不过,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河景公司不是经营游泳行为,但在明知为饮用水源、禁止游泳的情况下,通过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储物柜,并免费提供游泳圈等设备,为游泳者提供了便利。面对水库水域宽、危险大的客观事实,河景公司虽然张贴了禁止游泳的告示,但同时又为游客提供游泳的便利,客观上放任游客进入水库游泳,河景公司应当尽到与其行为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河景公司提供便利的行为,使游客对公司有足够保障措施产生了错误认识。对于水库所存在的极大安全隐患,公司在前期提供游泳设备时,应当尽到明确的告知义务,特别是对于不会游泳的游客;在日常的经营中,应当配备救生设备、救生员,用于在事故发生时采取有效的救援措施。

本案中,肖某的死亡系因充气型床垫侧翻而造成,从现有证据来看,该充气型床垫系河景公司提供,只是用于睡觉、休息使用,并非水上游乐设备。综合河景公司收取费用的性质、提供的便利行为、采取的救援措施,酌定由被告河景公司承担15%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河景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1.7万元,唐某、杨某对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6月6日,红星新闻从原告代理人处获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此外,红星新闻记者通过天眼查查询发现,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不久,涉事河景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已被注销。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编辑 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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