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体育资料 > 挤身体时候伤了(男孩乘火车被邻座挤伤,家属起诉铁路局,能否得到赔偿?)

挤身体时候伤了(男孩乘火车被邻座挤伤,家属起诉铁路局,能否得到赔偿?)

更新时间:2022-10-02 14:04:12

2014年8月4日,原告黄奕铭(六周岁)与其母亲赵玲玲乘坐被告沈阳铁路局所辖长春客运段K1230次齐齐哈尔至大连的旅客列车。当列车行驶至大安北站前5分钟,黄奕铭站在11车厢3号卧铺边座旁,被12车厢旅客赵春国在边座坐下时将其右手示指、中指挤伤。受伤旅客黄奕铭被列车工作人员移交到大安北站后,黄奕铭又被送往长春市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医治,诊断为右手挤压伤,右示指末节指骨骨折,实施克氏针内固定术固定确切,住院治疗7天后出院。治疗终结后,原告黄奕铭发现右示指已致残,遂将承运人沈阳铁路局诉至法院。

挤身体时候伤了(男孩乘火车被邻座挤伤,家属起诉铁路局,能否得到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被告履行运输合同是否构成违约,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黄奕铭持有效半价儿童车票乘车,与被告沈阳铁路局之间形成了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双方运输合同成立并生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黄奕铭在铁路旅客运输期间被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承运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沈阳铁路局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受到的伤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关于原告监护人是否尽到看护义务、是否具有重大过失,对事故的发生是否负主要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本案中,原告黄奕铭的母亲赵玲玲作为其监护人,赵玲玲在硬卧11车厢5号中铺,同行的尚梦竹在硬卧11车厢3号中铺,黄奕铭右示指被挤伤在硬卧11车厢3号下铺边座处。当时列车是白天行车,如要求六周岁的男孩一刻不离地由母亲照看在身边,过于严苛。黄奕铭在赵玲玲的视线照看范围内,赵玲玲尽到了一般的看护义务,不存在重大过失行为。被告未举出赵玲玲有重大过失行为的相关证据,被告关于原告监护人未尽到看护义务,具有重大过失,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因旅客赵春国的行为造成承运人不能履行安全运送旅客的义务,致使旅客黄奕铭受到伤害,是否追加赵春国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法院认为,本案原告黄奕铭可以选择违约之诉,也可以选择侵权之诉,原告黄奕铭选择了违约之诉,是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故被告主张追加赵春国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