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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对方打太多次反击(被人打了,能还手吗?唐山打人案的反思)

更新时间:2022-10-01 10:46:14


6月10日唐山烧烤店恶性事件发酵之后,我提出了别让正当防卫沉睡在法条里,陈兴良教授发文解读什么是正当防卫,李庄老师也在呼吁正视正当防卫,防止唐山打人案再次发生。

其实,早在2018年昆山刘海龙被于海明反杀案时,法律界人士就在呼吁正当防卫不能再沉睡在法条里。昆山龙哥被反杀案最终认定于海明正当防卫,不受追究。这是包括我在内的许多法律界人士所无法想象的,因为就在这个案件之前,于欢反杀辱母案最终被认定为防卫过当。那时,我一直认为,于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是防卫过当。但是,于欢反杀辱母案最终结果,是于欢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为昆山龙哥被反杀案是一个转折,福州赵某见义勇为被刑拘14天,最终赵某也是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我很天真地认为,正当防卫真的苏醒了,遇到坏人欺负他人,可以打抱不平了,遇到被人殴打,可以还手了。但是,太多的司法实践却狠狠打了我的脸。

有个案件,当事人电话咨询我,说他弟弟被刑事拘留了,事情是这样的:被害人冲进他家,殴打他弟弟,他弟弟被打倒地,倒地所在地一根铝合金材质的装修材料,顺手捡起反击,被害人被打中鼻梁骨骨折。法医鉴定,被害人轻伤二级,他弟弟轻微伤。那个案件类似昆山这个案件,公安机关将他弟弟拘留,直到赔偿被害人7万元,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之后才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最终法院判决他弟弟犯故意伤害罪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八个月。类似这样剧情的,有太多。就在昆山龙哥被反杀案发生之后不久,有个故意伤害案件,也是被害人冲进被告人的包厢,持啤酒瓶打被告人被躲开,被告人持啤酒瓶投掷过去,打中被害人鼻梁骨。结果,被告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被害人狮子大开口,最终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后,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面对不法侵害,被害方奋起反击,结果往往是被害方成了犯罪嫌疑人,成了被告人,成了罪犯。而率先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很多时候却成了被害人。

许多时候,面对不法侵害奋起反击的,最终要陷入牢狱之灾。难不成我们面对不法侵害时,只能逃,逃不掉的时候,只能任由不法侵害,而不能反击?或者被侵害时,还要掂量反击程度是否过当?

这次唐山烧烤店打人案件发生后,有人在发了陕西省公安厅的普法宣传图片和解说,被人打了,可以还手吗?打赢坐牢,打输住院。被人打了,第一时间报警。什么时候可以还手?如危及生命可以还手。只是,谁知道会不会危及生命?

如果根据正当防卫的规定的五个条件中,关于防卫的时间,对当事人太难了。因为必须是遭遇不法侵害时,不能提前,提前的话,属于殴打对方。也不能在对方侵害之后,在对方侵害行为发生之后还手,属于报复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关于防卫的尺度问题,不能明显超出限度。只是,如何把我防卫的尺度呢?怎样才是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太轻的话,无法制止,太重的话,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对于普通公民而言,难度太大。我想,每个被侵害的人,首先想到的是,怎样制止不法侵害,哪有时间判断怎样的反击才能把控好反击程度?哪有能力实施恰到好处的反击,又能制止不法侵害,又不超过必要程度?

面对不法侵害,难道只能逃跑?逃不过怎办?反击不法侵害者成为罪犯,只能让恶人更加肆无忌惮穷凶极恶!

什么时候,善良的老百姓在面对不法侵害时,不需要考虑怎样的反击才是正当防卫呢?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可以优先考虑足矣制止不法侵害,而不是考虑“与不法侵害相当的”所谓的必要程度!

对于行凶者而言,可以肆无忌惮。对于反击者,却要考虑反击手段和程度?

被人打了,能还手吗?假如正当防卫仍然规定必须是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伤害时才能进行,事先的话就是假想防卫,事后是报复,而且还要考虑必要的限度的话,就等于变相保护不法侵害的行为。当公权力无法及时救济的时侯,法律应当允许私权利自我救济,或者见义勇为者的救济,才能真正保护老百姓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的安全。

被人打了,能还手吗?我希望法律不仅能够鼓励被打还手,还应当鼓励见义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