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下用交关税吗(2022年疫情下的税务支持政策)
更新时间:2022-09-26 20:34:052022年疫情还在持续,国家仍面临较为严峻的经济形势,广大中小企业的处境仍然艰难。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共克时艰。本文就来梳理一下2022年仍在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供广大企业参考。
一、2022年新出台的及延续实施的主要政策
(一)2022年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8号)
(二)2022年延续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
序号 | 文件 | 延长期限 |
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 延长至2023 年 12月 31 日 |
2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 延长至2023 年 12月 31 日 |
3 | 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 | 延长至2023 年 12月 31 日 |
4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 延长至2023 年 12月 31 日 |
5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 | 延长至2023 年 12月 31 日 |
6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 | 延长至2023 年 12月 31 日 |
7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88 号) | 延长至2023 年 12月 31 日 |
8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 号) | 延长至2023 年 12月 31 日 |
9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 延长至2023 年 12月 31 日 |
10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
11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 延长至2023 年 12月 31 日 |
12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 | 延长至2023 年 12月 31 日 |
1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12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13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14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15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16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二、政策内容梳理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1、免征或暂停预缴增值税
(1)自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3)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4)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7)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8)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加计抵减增值税进项税额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3、留抵退税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二)所得税优惠政策
1、减免应纳税所得额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税率2.5%);
2、加大税前扣除
(1)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2)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4)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三)其他税种优惠政策
1、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在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基础上,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政策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政策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9、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10、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名词解释
前文中的政策中包含许多专有名词,可能会对企业适用政策产生一定的障碍,现对相关名词进行下解释。
(一)小规模纳税人
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相对应的概念是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大于500万元的企业。与之对应,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含500万元)即为小规模纳税人。例外情况是,如果企业能进行健全的会计核算,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也可选择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即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中小微企业
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四)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六)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如下: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四、政策适用
企业如想适用上述优惠政策,一般可从企业性质、企业业务、扣除政策等方面入手。企业性质是指公司是否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属于小微企业,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等;企业业务是指公司的业务是否是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公司的研发业务、捐赠业务等;扣除政策主要是指企业购置设备、器具的扣除政策。
如何适用问题相对比较复杂,如有问题,可加微信私聊。具体联系方式可关注微信公众号“公司法与税”获取。
刘旭旭律师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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