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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a球员为什么去计时台(那些以球员命名的规则和条款 ,看懂的都是真球迷)

更新时间:2022-09-02 00:36:01

“乔丹规则”的基本内容大致如下:

nba球员为什么去计时台(那些以球员命名的规则和条款 ,看懂的都是真球迷)


A.当乔丹一对一时,防守者尽量逼他朝左移动,因为根据录象研究,他的右侧突破更为可怕;

B.当他试图搞个挡拆时,包夹他(经常是211公分高的黑手萨利或坏蛋兰比尔),利用身高限制他的传球,其间切记保持身体接触;

C.当乔丹背身单打时,用三人包夹,杜马斯在后,托马斯在前,内线巨人封锁底线。

D.当乔丹依靠掩护无球跑动摆脱时,杜马斯贴身紧逼,兰比尔上步逼迫乔丹远离篮筐;

E.当乔丹被迫在翼侧接球时,托马斯与杜马斯上前双人包夹……

以及:当底特律运用乔丹规则时,托马斯会在外线来回跑动,造成一种“我会夹击你哟”的威胁。他并不总是直接来夹击乔丹(这样会漏空他防守的对象),他的反复移动确切的说就是非法防守,也就是2001年之后才被允许的联防。只是,他采取了一种擦边球的方法,用积极跑动来掩盖活塞用联防对付乔丹的事实。

戴利对付乔丹的并不只是身体接触,还包括活塞的整体联动,对防守策略的细致执行,快速轮转。最后一点点则是心理因素:底特律人偶尔会选择第一时间包夹,或是等乔丹开始运球后再包夹,也有时会等乔丹到达低位后再包夹……他们通过这种并不定期的恐怖手段反客为主,对公牛的进攻造成了心理阴影——这是心理学硕士才玩得出的把戏.

(以上引自工资文章)

此规则的缔造者,查克老爹。


“哈登法则”是什么?有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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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8赛季开始前,NBA推出新规则,专门针对故意制造犯规的球员,矛头直指哈登这一类球员,故该规则被称为“哈登法则”。

新规则规定,球员在身体接触过程中向上挥舞手臂将不再视作投篮犯规,当身体接触发生时,持球球员必须有向上的投篮动作。这个规则被认为是很多罚球高手罚球次数锐减的主因,可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事实上,除了哈登,其他人受该规则影响并不大。众所周知,哈登是联盟的造犯规高手,而且罚球也占据他得分的一大部分。

如果他的罚球减少的话,势必会对进攻造成影响,从而波及到整支球队。

其实哈登的罚球减少是有一定的原因的,就是联盟为了打压那些喜欢故意挂着防守人胳膊造犯规而制定的,而外界也将这叫做“哈登法则”。

但悲剧的是,这恰恰是哈登进攻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三分出手造犯规,这是大胡子近几年最喜欢做的事情,几乎每场比赛他都会上演一次。


罗斯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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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时符合标准的是德里克-罗斯,但提前续约的杜兰特也同样满足标准,因此杜兰特成为了首个享受罗斯条款的球员。雷霆管理层因此表示不满,联盟同意报销了杜兰特多收入的1250万美元,但需要占用雷霆的薪资空间,可能这也是雷霆后来没有空间续约哈登的原因之一。

活塞球员德里克-罗斯在做客Dan Patrick Show时谈到了以他名字命名的条款。

他说:“就像罗斯条款会帮助到刚来NBA的孩子们一样,我一直想着去帮助、爱和分享。我觉得我在某种程度上帮助了比赛,如果你去磨练,做你该做的事,并做得很好,你就会得到更多的钱。”

罗斯条款规定,那些曾在新秀合同期间当选过MVP,或者是曾在全明星票选中两次以首发身份入选全明星赛,亦或是曾两次入选年度最佳阵容(无论是第几队)的球员才有资格利用“罗斯条款”拿到一份大合同。

在2011年赢得MVP之后,德里克·罗斯与公牛队签下了一份为期五年,价值9430万美元的续约合同。

特伦特-塔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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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0年的马丁-路德金假期里有一场NBA比赛:纽约尼克斯VS芝加哥公牛。比赛还剩0.1秒,塔克接过队友马克·杰克逊发出的界外球,转身投中三分,让尼克斯以109比106取得胜利。尼克斯发球,本想发给尤因空中接力,未果。结果发给塔克,投中3分,比赛判尼克斯胜。赛后公牛提出抗辩,NBA一帧一帧观看录像,并找尼克斯和网队队员进行测试,最后结论:少于0.3秒不可能接球后投篮。遂改变规则:这也导致1990-91赛季时NBA作出了如下规定:“球员接球然后出手投篮的时间至少需要0.3秒,不管他是否投中都是如此。”少于0.3秒只能空中接力扣篮或点拨,否则投中无效。这就是所谓的Trent Tucker Rule:特伦特-塔克规则。

NBA计时策略

为了杜绝计时台开表的误差,开表由场上的3名裁判之一进行。(裁判腰带上有按钮,一按按钮,比赛表和24秒表同时开启。)也为比赛的准确性提高了。并且现在只要最后剩时少于0.3秒,比赛实际上就已经结束了。

佩顿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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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顿条款可能会有很多球迷表示从没有听说过,不过这也很正常,毕竟这个条款在NBA中经常出现但是并没有以佩顿条款名字出现,所以知道的人很少。其实佩顿条款的内容就是规定球员如果是在赛季中期转会必须要过了30天的澄清期之后才能与新球队签约,至于休赛季的球员澄清期只需要20天,想必这样一说很多球迷都恍然大悟了!



阿兰-休斯顿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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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队可以裁退队中任意一名球员,该球员的薪水将不纳入奢侈税计算范围,但球队仍需按合同约定支付球员薪水。

这个条款是以纽约尼克斯队昔日球星阿兰-休斯顿的名字而命名,出台于2005年。

作为NBA史上著名的“中投王”、1999年最后一场最后一秒绝杀热火创造黑八奇迹的英雄,阿兰-休斯顿2001年与母队纽约尼克斯续签了一份6年1亿美元的天价合同。然而到了2005年,久伤不愈的休斯顿让这份合同变成了巨额垃圾合同。适逢那年重签劳资协议,于是联盟法外开恩,在2005版CBA中允许每支球队特赦一名球员,以减轻奢侈税压力。这个条款只在2005年的当年有效,过期作废。

让人哭笑不得的是,正是阿兰-休斯顿的合同给予了纽约尼克斯推动联盟出台相关条款的动力,但等到阿兰-休斯顿条款真的出台后,尼克斯却并没有选择特赦昔日的中投王,而是特赦了杰罗姆-威廉姆斯——还有人对他有印象吗?就是那个在多伦多为卡特兢兢业业当马弁的极品蓝领,绰号“垃圾狗”。

所以,把这个特赦条款命名为“阿兰-休斯顿条款”,其实是一个误会,不排除其中有纽约记者恶搞讥谑的意思。阿兰-休斯顿于条款出台的那年因伤退役,此后还曾以这个条款给自己带来声誉伤害为由而与有关方面对簿公堂。

那一年享受过阿兰-休斯顿条款的球队并不少,其中就包括我们熟悉的休斯敦火箭。当时道森老爷子在朱万-霍华德和克拉伦斯-威瑟斯庞之间举棋不定,最终还是选择了“勺子”威瑟斯庞作为特赦对象。好消息是:下一个赛季火箭伤兵满营,霍二叔俨然成了可倚靠的中流砥柱;坏消息是:正是因为霍二叔恪尽职守,火箭多赢了那么一两场,于是与布兰顿-罗伊失之交臂。

吉尔伯特-阿里纳斯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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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球龄不超过两年的受限自由球员,非母队给他开出的邀请合同,起薪不能高于中产,第二年的涨幅不能超过4.5%。如果前两年都达上限,第三年最多可以开出顶薪。如果母队不匹配,则得到他的球队占用空间按合同均薪而不是起薪计算。

  这个条款以华盛顿奇才队前全明星吉尔伯特-阿里纳斯的名字而命名,出台于2005年。作为2001年第二轮第二号新秀,阿里纳斯2003年合同到期。母队金州勇士拥有早鸟,按规定最多只能开出起薪490W(中产的104.5%)的合同。而华盛顿奇才早已相中了大将军这个“奇才”,于是果断拍出起薪850W的大合同,让勇士无法匹配,成功地横刀夺爱。

  为了防止类似悲剧重演,保护那些含辛茹苦培养新秀成功的球队权益,联盟在2005版的NBA中增加了上述阿里纳斯条款。这样无论人家怎么开邀请合同,母队都可以动用早鸟或中产匹配留下球员。

  所以,阿里纳斯先生本人并没有享受到阿里纳斯条款的待遇,但他却让无数后来人沐浴到了这个条款的恩惠。从这个意义上说,大将军善莫大焉。

  当然,任何制度都有两面性,阿里纳斯条款本质上是保护母队利益的,但在特定条件下,它又会反过来成为要挟母队的利器——你已经猜到了,那就是“毒药合同”。

  有一点需要说明:阿里纳斯条款基本堵住了早鸟特例的漏洞,但却没有堵住非鸟特例的漏洞。因为如果球员上份合同薪水很低,非鸟续约起薪也不高,如果这是母队无法动用全中产,那就面临无法匹配邀请合同(可能达到中产)的麻烦。比如2008年的卡尔-兰德里,如果当时火箭没有全中产,那就无法匹配山猫的邀请合同,也就无法留下这位让火箭球迷喜爱的大土鸡。#NBA吐槽大会# #NBA# #NBA睿闻# #「闪光时刻」主题征文 二期#


结束语

每个时代球星有每个时代的规则,有些人说会想象库里和乔丹年代如何,乔丹在现在联盟打的会不会很好,我想说的就是规则不同,年代和背景都不同,无法用文字和语言判断谁强谁弱,联盟每个时代又会每个时代得规则和要求,人们的审美也会不同,欣赏水平也会不同,我写的也不是面面俱到。